本網南通訊:在賓館客房部上班時,利用工作之便經營“拉皮條”副業,與人合伙為旅客和賣淫女牽線搭橋,此介紹、容留賣淫行為受到法律嚴懲。9月14日,被告人秦某犯介紹賣淫罪,被告人郁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均被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2006年5月7日晚,郁某在本市匯龍鎮某賓館客房部上班時,應房客盧某與張某請其提供小姐“包夜”服務(即嫖娼)的要求,經與秦某聯系并商定賣淫嫖娼費用后,由秦某將賣淫女尹某、宋某送至客房部與盧、張兩人分別進行了賣淫嫖娼活動,盧、張兩人支付嫖資。事后,尹、宋兩人分別給秦某、郁某各1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郁某為他人賣淫活動牽線搭橋,介紹他人賣淫,同時被告人郁某為他人賣淫活動提供場所,其行為已觸犯刑律,被告人秦某構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郁某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