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宿城人民法院民二庭對該庭200618月份以撤訴方式結案的99件民商事案件進行了閱卷分析,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進建議。

    一、基本情況統計

    99件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民商事案件看,在立案受理后未送達應訴材料就撤訴的2件;送達開庭傳票后至開庭前撤訴的16件,其中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而撤訴的9件,以證據不足為由而撤訴的3件,以經過慎重考慮為由而撤訴的1件,對多個被告中的某個被告撤回起訴的3件;經過開庭審理而撤訴的81件,其中經法院做調解工作,開庭審理時原被告達成協議而撤訴的45件,休庭后原告以達成協議并實際履行完畢而撤訴的15件,以達成協議并實際部分履行而撤訴的10件,以超過訴訟時效、證據不足、經過慎重考慮而撤訴的7件;按撤訴處理的4件。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案件以撤訴方式結案不當。法院在庭前、庭審中、休庭后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使得開庭審理時或休庭后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完畢或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和好的案件,原告欲撤訴的,法院可制作調解筆錄結案。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法院不選擇以撤訴方式結案而以調解方式結案并未限制當事人正常行使訴訟權利,兩者同樣能達到息訴的目的,并且能更客觀地反映法院工作。 

    (二)部分裁定筆錄中原告撤訴理由模糊。法院在對原告的撤訴申請進行審查時,應查明原告申請撤訴的理由,對于申請理由模糊的,應要求原告立即予以明確,并在裁定筆錄中載明。但實際中卻存在原告撤訴的理由模糊的情況。

    三、改進建議

    (一)對在開庭審理時或休庭后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完畢的案件,原告申請撤訴的,建議法院應選擇以調解方式結案。
   
(二)對送達開庭傳票后至開庭前原告申請對多個被告中的某些被告撤回起訴,法院采用口頭裁定予以準許的,建議比照采用書面裁定準許撤訴的對已被撤訴的被告進行通知或告知,從而使司法為民的精神落實在法院工作的細微之處。

    (三)對原告申請撤訴的申請理由應嚴格審查,對理由模糊的,應要求原告進行明確,并在裁定筆錄中予以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