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行政案件協調工作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
作者:陳黎筍 周曉文 發布時間:2006-09-13 瀏覽次數:3308
亭湖法院自2004年開展行政案件協調工作以來,對受理的823件行政訴訟案件及非訴執行案件,已有565件得以協調成功,協調成功率達70%。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近日亭湖法院對行政案件協調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分析當前行政案件協調工作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進一步的解決對策。
一、當前行政案件協調工作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1、由于《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因此部分審判人員和案件雙方當事人對行政案件協調工作存在不理解,認為行政案件協調工作是違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不愿過多地參與行政案件協調工作;
2、由于行政協調的案件范圍、程序、方法等沒有明確規定,使審判人員在協調工作的具體實施上感覺難以操作;
3、由于一方當事人是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的行政主體,在行政案件協調工作中,容易存在行政主體采取不正當手段迫使行政相對人接受不平等的和解條件,從而使相對人非自愿撤回訴訟的情況;
4、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后,由于法院沒有出具書面的調解書,當事人往往感到雙方的約定沒有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的反悔,申請人無法因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申請人喪失行政救濟權利,易引發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新的矛盾和信任危機,形成不穩定因素;
5、行政案件協調工作往往需要幾經周折,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行政審判的辦案期限,對辦案效率產生一定影響。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1、更新司法理念。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落實2004年全省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精神,更新行政審判司法理念,走出對行政審判協調工作的認識誤區,并向當事人多做宣傳解釋工作,堅持把解決行政爭議、化解官民矛盾作為行政審判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2、完善行政協調機制,暢通協調渠道。應進一步明確行政協調的范圍,對行政行為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問題,行政執法權具有一定裁量幅度,當事人的請求具有一定的合理依據的行政案件都可以進行協調,但對一些沒有調解可能的案件則不宜再作調解,如治安拘留已經執行的案件、對處罰決定的定性產生異議的案件等。積極探索行政協調模式和協調方法,加強法院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聯系,促進行政協調工作的順利開展;
3、堅持自愿、合法、合理原則。審判人員應在堅持依法公正審理的前提下,加強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工作,保證和解協議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決杜絕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為代價達成的和解協議;
4、對協調成功的案件,雖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用筆錄方式固定當事人的和解意見。行政訴訟案件一般是行政機關作出一定的讓步,一般不存在當事人反悔,對行政機關反悔的,法院應及時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督促其如約履行;對非訴執行案件,申請人反悔的,法院應不予認可,被申請人反悔的,應要求其按原具體行政行為履行;
5、對當事人要求調解或法院主動進行調解的案件,在審判質效管理上,應類似于民事案件的調解審限處理辦法,應暫停計算審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