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一糧販賒購水稻打了白條,卻稱打的是“紅條”,且在還款時已被撕毀。孰是孰非?

2005年2月12日,泗洪縣農民邵柏將自家收獲的約3萬斤水稻賣于同村糧販尹凡,價款18890元。尹凡說錢過兩天給你,水稻我先拉走,并打了一張賒購水稻的欠條。因為是本村人,邵柏也沒多想,就同意了。此后邵柏多次持欠條向尹凡索要水稻款,尹凡卻說水稻款已經還于邵柏。邵柏將尹凡告上了法庭。

一審中,尹凡稱邵柏手持的白色欠條是自己留存的存根聯,而他打給邵柏的債權憑證是紅色聯,其在還款后已將紅色聯撕毀,不知這白色存根聯如何落入邵柏手中,故不應再還款。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尹凡還提供了村民施某某、劉某某等的證言。證明尹凡也欠他們的糧款,而尹開具的欠條確是兩聯,紅色聯為付款憑據,白色聯是存根。

一審法院認為,尹凡與邵柏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尹凡未有證據證明錢已償還,以及欠條存根聯被邵柏拿走的事實,故對尹凡的辯解不予支持。其提供的證人證言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認定。判決尹凡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邵柏欠款1889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其它訴訟費等計1461元。

尹凡不服一審判決,于2006年8月中旬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仍稱邵柏持有的是紅色聯,在自己還款后已撕毀。邵柏又從自己手中拿走白色聯,再主張上訴人給付欠款屬不當得利行為,請求法院二審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尹凡另提供了證人當庭作證。證人尤某、吳某證明,2005年3月,其作為尹凡的雇傭工人,親眼看到尹凡歸還邵柏一萬八千余元錢,尹凡付完錢后就將邵柏遞給的紅色欠條撕了,未看見現場還有白色聯欠條。

宿遷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尹凡提供的證人因系其雇員,與其有利害關系,證明效力低,不足以對抗邵柏持有欠條的證明效力,故該院對證人證言不予采信;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如何通過不正當途徑拿走其保有的白色存根欠條的事實;其在一審提供的證人證言所證明的結帳方式,不能必然推出邵柏與尹凡之間存在相同結帳方式;從邵柏提供的欠條形式上看,并無復寫紙的痕跡,同樣能印證尹凡的主張不成立。故上訴人尹凡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其請求中院不予支持。2006年9月6日,宿遷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其它訴訟費合計1465元,由上訴人尹凡負擔。(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