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6年9月10日,一起標的額逾1300萬元的追繳偷稅款、罰金案在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艱難執結,為國家挽回了一千余萬元的損失,受到睢寧縣委、縣政府和當地百姓的一致稱贊。被告單位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犯偷稅罪,被判處罰金7300000元,被告人宋軍犯偷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入獄,并被處罰金3700000元。

江蘇宋液酒業有限公司系宋軍私營企業,自2003年5月至10月間為達到偷稅目的,采取銷售不入帳手段,帳面少列白酒銷售367346千克,少列白酒銷售收入2116630.93元、酒精銷售收入14749699.75元,未列雜醇油銷售收入65511.11元,致使該公司合計偷逃增值稅、消費稅3682102.04元,占同期應繳稅款83.18%,雖經稅務機關追繳,但尚有大部分偷稅款未能追回,致使國家遭受巨大經濟損失。2006年6月27日,江蘇省睢寧法院刑事審判庭以偷稅罪判處江蘇宋液酒業有限公司罰金7300000元,其尚余偷稅款2307394.8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宋軍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700000元。        

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單位江蘇宋液酒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宋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繳納罰金、偷稅款義務。2006年8月11日,該案交由睢寧法院執行局執行。執行法官接案后與執行局全體干警一道加班加點對案件進行分析調查,執行局長、分管院長親自帶領執行人員到酒廠勘察、研究制定執行方案,并多次與相關當事人談話;行裝科、辦公室等部門積極提供后勤保障,協助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的被告單位江蘇宋液酒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宋軍所有的財產進行清產核資、逐件登記,依法委托睢寧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后于2006年9月5日依據評估結論作出裁定,將被告單位江蘇宋液酒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宋軍所有的全部財產折價人民幣10796192元抵繳被告單位江蘇宋液酒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宋軍尚余偷稅款和應繳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