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對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裁定準予執行,被執行人通州市某加油站被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20296.04元及罰款15000元。

工商局認定通州市某加油站自2005年7月至11月期間,存在從不具備危險化學品經營資格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及以90號汽油冒充93號汽油、以甲醇汽油冒充成品汽油銷售的違法行為,共違法銷售油品40.86噸,銷售額234126.65元,剔除成本和已納稅收,獲違法所得20296.04元,其行為構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工商局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三)項的規定對某加油站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20296.04元及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因某加油站在規定期限內既未申請復議,亦未提起訴訟,工商局向通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后認為,申請執行人于2006年4月11日對被執行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程序合法,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符合強制執行條件,裁定準予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