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江: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職責
作者:周洪江 發布時間:2006-09-05 瀏覽次數:5521
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概括了公平正義的內涵:即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此概念為人民法院履行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的神圣職責指明了方向、明確了目標。人民法院肩負著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重任,是法律的執行者,也是公平正義的維護者。人民法院是各類社會關系、矛盾、糾紛沖突的調節器,也是實現、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發揮著保障和導向的雙重作用。
公平正義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主要內容之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從合法合理、平等對待、優質高效、程序公正四個方面來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人民法官是人民法院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者,必須首先樹立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更好地擔當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從公平正義對司法實踐的本質要求而言,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體實際,應當始終堅持“五個”并重。
一、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兩者是辯證統一的,人民法院要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結合,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努力實現實體公正。因為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程序公正不僅是實體公正實現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獨立的公正價值。人民法院必須充分認識到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并重在司法活動中的重要性:一是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實現的保障。實體公正是一種結果的公正,而任何結果都是經過一定的過程得以實現的。司法程序的設計保證了人民法院正確地認定案件的事實,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準確地適用法律,正確地處理案件,從而使實體公正的實現成為可能。二是程序公正賦予當事人充分的權利并提供權利被侵犯時的救濟渠道,有效地保障了人權。程序公正要求以人為本,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主體地位,保障其應有的知情、參與、陳述、抗辯、申訴、獲得法律幫助等各項權利,使其感受到客觀、公平、充分參與、主張和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增強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對樹立司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三是程序公正可以規范司法行為,克服司法者的隨意性,防止權力的濫用。任何權力都有濫用的可能,僅僅把正義實現的希望寄托于法官良好的道德修養是不夠的,程序正義的一個突出功能就是對權力可能被濫用進行限制和制約。四是實體公正要求法官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客觀全面地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并通過合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認定案件的相關事實,進而準確適用法律,做到證據確鑿充分,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二、堅持公正與效率并重。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題,是法治社會所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二者是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的統一體。遲來的正義等于非正義,效率是實現法律公正的重要條件,公正是評價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追求應當是公正與效率的均衡。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應努力追求公正與效率的最佳結合。具體到法院工作中就是要強化審判質效管理,加強司法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質量與效率是法院審判工作的生命線,提升審判質量與效率是法院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務。要緊緊圍繞省高院審判質量效率評估指標體系,建立符合審判規律的質效管理模式,整合審判管理機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努力實現審判流程規范化、科學化。狠抓指標體系中數據統計、指標分析、案件質評、業績考評四個環節的工作,使法院的審判質量和效率始終處于良性運行狀態。強化審判制度改革,簡化辦案程序,提高辦案效率。通過加強審判管理和審判改革,提高時間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同時保證制度的科學性,逐漸建立促進審判質效提高的長效機制。
三、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并重。人民法院在司法過程中,既要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又要考慮到當事人訴求的合理性,作出的裁判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只有正確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讓全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社會公平和正義才能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因此必須反對不顧案件的社會效果,埋頭死辦案的傾向,牢固樹立起審判工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司法理念。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最佳途徑就是加大司法調解力度,大力倡導訴訟調解,建立訴訟調解的激勵機制,激發廣大法官的調解積極性,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優勢,運用情理法相結合的方式,努力化解糾紛、鈍化矛盾。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探索調解新途徑,進一步拓寬訴訟調解與社會大調解的對接渠道,積極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斷鞏固和擴大訴調對接成果。
四、堅持獨立審判與接受監督并重。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保障人民法院能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排除來自外界的一切不正當干涉,獨立地作出判斷和裁決。但人民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做到公正司法,就必須防止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發生,就必須對法院、法官進行有效的監督。對此,人民法院要把接受監督和獨立審判放在同樣的高度來認識,要積極推行審務公開,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通過接受監督,真實反映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案件,實踐法律的情況,從而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信仰,樹立法律權威,促進公平和正義的實現。依法全面推進“陽光”審判,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完善案件信息查詢系統,除了涉及審判秘密的以外,逐步實現審判活動的全程公開;公開證據采信和認定事實的理由,公開適用法律的理由,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實行司法公開,使司法過程和環節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有效防止司法活動中的權錢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不公的疑慮,促進和彰顯司法公正。
五、堅持法官隊伍的政治建設與業務建設并重。人民法院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法官是審判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決定者,是公平正義的使者。沒有公正的法官,就不會有公正的裁判;沒有公正的隊伍,就不會有公正的司法。政治堅定、業務過硬是法官素質要求的兩個基本方面。一方面要在法官中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作為法院“一把手”要當好班長、帶好班子,抓好隊伍,要把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隊伍建設的首位,突出黨的觀念和黨性原則,始終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全體法官的思想和行動指南,確保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指導下健康運行。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強法官隊伍的業務建設。法官離開了過硬的業務,公平正義也將難以實現,事與愿違的裁判結果必將防不勝防。要舍得在人才資源上的投入,注重高層次人才的培養,積極鼓勵干警參加研究生學歷、法律碩士學位的學習,不斷提升法官隊伍的學歷層次。同時,要定期組織專家講座、學術研討和案例分析等活動,注重業務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全體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和有效化解糾紛的能力,努力培養造就一支專家型、精英型的職業法官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