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馬山法庭對一批建筑材料供應商起訴建設單位索要材料款的濟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該涉案當事人眾多,涉案標的65萬元,涉及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江蘇某電力建設公司承建了江蘇某置業公司在馬山檀溪灣的別墅工程后,將該工程轉包給另一單位泰州某建設公司。嗣后,泰州公司又以分承包協議的形式將一小部分工程分包給包工頭徐某個人。在施工過程中,徐某與泰州公司在建設工程款支付進度和數額上發生糾紛,拒絕向為其供應磚瓦、砂子、木材等建筑材料的供應商支付貨款,引發材料供應商與建設單位多次發生沖突,各材料商作為原告,將徐某、泰州公司、江蘇某電力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因擔心自己的貨款無著落,各材料商在訴訟過程中情緒激動,屢次與建設單位發生激烈爭執。

該法庭經反復研究探討,認為徐某雖系個人而無承包工程的資質,但不影響其對外簽訂買賣合同的效力,各材料供應商是向承包人徐某供貨,理應由其負責償付貨款,合同相對性的法律原則應當堅持,據此判決由徐某個人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駁回對兩個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對此判決各承建單位消除了顧慮,連聲稱贊法院公正司法,不偏袒地方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