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的一天,秋高氣爽,丹桂飄香。那天,我開庭審理一起因義務幫工致人死亡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上午九時,我準時走進審判庭。“現在開庭”我一邊宣布,一邊打量雙方當事人。在原告席上,坐著祖孫三代人,老漢是死者父親叫馬富有,雙眉緊鎖,滿臉憂郁,旁邊的女子是死者妻子祁娟,面容憔悴,目光呆滯,祁娟的懷中還抱著自己剛滿周歲的孩子,正嗷嗷待哺。在被告席上,坐著一男一女,男的叫高山,女的叫韓梅,系一對戀人,正低頭無語。

接下來進行法庭調查,通過調查,案情逐漸浮出水面。事發當天,高山騎摩托車帶著韓梅去其家,當兩人行至村頭路口時,在其前邊停下的一輛汽車突然向后倒車,兩人來不及避讓就被連人帶車撞倒在地,韓梅由于坐在車后傷勢較輕,而高山傷勢較重,躺在地上不能動彈,肇事司機見狀后非但沒有下車施救反而加速逃離了現場,韓梅頓時手足無措。此時,有路人建議其應迅速請人幫助追趕肇事車,韓梅便懇請原告的近親屬即死者馬樁幫助追車,馬樁欣然答應,然而不幸的是馬樁在騎摩托車追趕途中因駕駛不慎撞至路邊而身亡。馬樁死后,兩被告僅給了原告方3萬元賠償款,后便不愿再賠。憤怒之余,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24萬余元。

查清了案情之后,我便開始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希望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原則進行調解,力爭一次調解成功,實現案結事了…… 原告方聽后表示愿意減讓賠償款10萬元,兩被告聽后表示完全同意原告方主張的賠償數額,但因賠償能力有限,至多能賠5至6萬元。調解至此,雖說未達成協議,但已有了成功的希望。我便一鼓作氣,再次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的工作,希望雙方能站在對方的立場上進行換位思考,多考慮對方的困難……功夫不負有心人,最終雙方同意由兩被告共同賠償7萬元(含已付的3萬元)了結此案。

然而,當我正準備給雙方訂協議時,意外卻發生了,兩被告就由誰具體負責賠償4萬元款發生了“內戰”,韓梅認為其完全是為了高山的利益,才請求馬樁幫助追車,故應由高山對原告方承擔賠償責任,而高山則認為,他與韓梅同乘一車,是利益與風險的共同體,請求馬樁追車是為了兩人共同利益,應由雙方均擔賠償責任。兩被告各持已見,互不相讓,看來真是“愛情誠可貴,金錢價更高”了。無奈之下,我又專門做兩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他們能珍惜自己的愛情,不要為金錢而“情斷義絕”……兩人越聽越覺得有道理,越聽越慚愧,都深深地低下了頭。見時機成熟,我便給他們提出了兼顧雙方利益的調解方案,即由高山負責賠償2.5萬元,韓梅負責賠償1.5萬元。兩人聽后均欣然同意,并表示將在一月內付清款。原告對此也非常滿意。

當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完字時,已是中午十二點多了,我正準備去單位食堂吃飯,雙方當事人卻攔住了我的去路,一定要共同請我吃頓飯以示感情,我感動之余予以婉言謝絕了,但雙方當事人卻堅決不肯,執意要表示心情。看來是“調解”不好了,情急之下,我對雙方當事人宣布:“關于吃飯之事,不再調解,我判決原、被告各自回家吃飯,我去食堂吃飯,費用自理。”雙方當事人聽后都開心地笑了,并異口同聲地說:“好吧!我們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