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案件存在問題與對策
作者:虞蘇建 顧薛慈 發布時間:2006-08-29 瀏覽次數:3014
在當前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未根本扭轉的背景下,在訴訟調解、執行調解日益盛行的環境下,執行和解日漸受到執行人員的青睞。對人民法院來說,執行和解不僅提高了執行效率,減緩了執行壓力,節約了人力物力,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當事人之間因訴訟而強制執行的緊張關系,快速實現息訴止爭,構建和諧社會。然而,執行和解案件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彰顯出來:
1、和解協議兌現率較低,重執率偏高。根據現行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程序中止。一旦一方當事人反悔,拒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和解協議即失效。權利人只有申請恢復原執行程序,而且當事人可以多次反悔,因此有些當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惡意拖訟,給對方當事人增加訟累,以達到其不法目的。同時也加重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延長辦案周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2、容易為某些人謀取私利創造條件。執行和解案件中,往往就可能出現執行人員和債權人單位的有關權力人從中討好債務人而謀取私利,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助長不正之風。
3、可能出現執行員強迫調解現象。對于久執不結的老案件,為急于結案,甩掉包袱,便憑威施壓,雙方當事人不得不“和解”。少數執行人員受關系案、人情案的影響,誘使、迫使當事人同意他事先擬定的執行方案,壓制權利人同意降低標的同意“和解”條款。
針對以上問題,法院執行人員在強化執行調解、和解意識的同時,須注意以下問題:
1、全面提高執行人員整體素質。注重提高執行人員業務和道德素質,增強對執行工作的敬業精神。更重要的是,執行人員不要單純講求結案,強制和解,而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做適當引導,提供相關咨詢,使和解協議真正成為“雙邊”協議。
2、對和解內容進行審查。對和解協議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文字是否有歧義和邏輯是否嚴密進行審查。要建立臺帳,定期了解和掌握和解義務人的有關信息,及時聯系申請人,提醒申請人適時申請恢復執行。
3、建立對惡意“和解”者給予懲罰。故意借用和解手段達到拖延時間、拖垮和玩弄對方當事人的,要對惡意協議者實行訓誡、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