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調解率為55.42%,上訴率為5.2%,均位居全市基層法院第一位,申訴率為7.3%,位居全市基層法院第七位,在高調解率的情況下,上訴率、申訴率按理應當較低,為何形成了高調解率、低上訴率與高申訴率并存的反常現象?對此,通州法院認真研究分析高調解率、低上訴率與高申訴率并存的原因,并提出解決對策。
  
一、申訴率偏高的原因分析

  1、雖然超過半數的民事案件得以調解解決,另外尚有一部分民事案件撤訴,調解、撤訴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多數。但是,由于部分案件未能調解成功而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導致當事人申訴。 
  
2、當事人為規避交納上訴費,部分本應上訴的案件,而通過申訴或檢察機關抗訴途徑解決,導致上訴率低、申訴率較高。
  
3、部分當事人對案件處理不服,多次向上級法院申訴。由于隔年申訴的按新的申訴案件計算,導致申訴案件多。
  
4、部分當事人存在纏訴現象。基層人民法院面臨的絕大部分當事人是農民群眾,法律意識薄弱,訴訟能力較低。對法院審判方式改革不能適應和理解,特別是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更不適應,盡管法院采取多種方法宣傳法律、指導訴訟、履行釋明義務,但是當事人仍然缺乏必要的證據意識、訴訟風險意識,對案件處理稍有不滿,就會申訴。雖然申訴顯然沒有道理,經過申訴復查后被駁回申訴,但當事人仍然繼續向上級法院申訴。
  
5、一些法官的業務水平不高,有的法官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準,有的還違反程序,導致案件質量不高,這些極易引發當事人的不滿情緒,引起當事人不滿意而申訴。
  
二、降低申訴率的對策
  
1、加大裁判文書的說理力度。裁判文書是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載體,是法院就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與當事人最為主要的交流方式。對調解不成而必須判決的案件,應加強說理,判決書中要全面地表述當事人的訴辯理由,對訴辯理由不予支持的,要重點加以分析,要加強裁判文書對證據認定的分析力度,盡可能地開示法官心證。
  
2、開展判前釋明判后答疑工作。承辦法官在判決前對當事人在案件事實、證據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相關程序等方面提出異議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必要的釋明。在判決后,由承辦法官與當事人面對面的用口頭語言幫助當事人正確、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可以使當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裁判,盡量減少因當事人不了解法律、看不懂判決理由而引發的申訴,并自覺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3、做好初信初訪。信訪工作人員對來信來訪的申訴,應做到有信必復,有訪必答,做好當事人的息訴息訪工作。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及時立申訴復查案件,轉審監庭復查。  
  
4、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以以案釋法、散發宣傳材料、舉辦法律講座、公開法律文書、公開審判等多種方式,讓群眾學法、懂法、守法。
  
5、加強對法官的培訓,努力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減少錯案的發生,減少有效申訴。要注重提高適用法律能力,加強法學理論的學習和研究,要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把每一個案件都能辦成鐵案。
  
6、建立有限申訴制度。由于目前的申訴制度實際上是無限申訴,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訴時效雖然是兩年,但超過兩年申訴時效的,當事人仍然可以繼續向檢察機關、人大等法律監督部門申訴,導致兩年的申訴時效形同虛設。所以,對經過兩級法院復查當事人仍然繼續申訴的案件,應終結申訴,對當事人的申訴不予受理。
  
7、加強申訴案件的和解撤訴工作,針對申訴案件具體情況,采取多種方法,爭取當事人息訴服判。對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當事人撤回申訴;對原判雖然正確,但在適用自由裁量權上略有不當,又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努力做好當事人的和解工作;對于申訴人在原審中未按規定時限提供證據,但又不屬于再審新證據的,認真做好釋法疏導工作;對于原生效裁判說理過于簡單,造成當事人誤解的,耐心做好解釋宣傳工作;對當事人不接受審判人員勸解的,通過其代理人或親友做好息訴服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