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兌現程度往往與申請執行人的期望值之間存有較大差距,執行難現象仍然困擾著基層法院,并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而備受人們關注。

一、基層法院執行難的存在現象

以筆者所在的通州法院的執行案件為例,通過對該院2003年至2005年三年間受理的6346件執行案件的分析、梳理,難執行的案件類型主要分布為,經濟合同糾紛中的金融、房地產、購銷等三類案件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賠償案件、“三費”案件和一些群體性糾紛案件等。在未能執結到位的案件中,被執行人查無下落,暫無執行條件的占18.33%;查無財產,無法執行的占17.27%;涉及職工安置、生活費、社保等問題,強制執行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占7.4%;涉及刑事附帶民事無執行條件的占2.43%;涉及嚴重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其中執行鄉、鎮政府的占1.23%。從執行過程看,“執行難”主要體現為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現象:

一是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且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無法執行。

二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明,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及其財產狀況,人民法院依職權,仍調查不清被執行人在何處、有何財產,案件無法執行。

三是被執行人有能力(或有部分能力)執行,但案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有些為被執行人系特困國有企業,或是社會福利企業,或是一定規模的企業。在職職工多,退職人員多,雖有財產可供執行,但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而嚴格依法執行,就會造成企業倒閉,職工上訪等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另外一些則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拖、躲、賴、隱”,四處上訪干擾執行,甚至還暴力抗法,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

  二、基層法院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一是當事人的法制觀念淡薄。表現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使法院無從執行;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推、拖、躲、賴,抗拒執行;法院執行注重的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個別當事人總是以死相威脅,使法院無從下手;被執行人提前轉移隱匿財產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無所蹤;等等。

二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完善過程中,由于有的企業處在重組、改制、停產、歇業、兼并、破產變動中,大量的債權、物權發生著復雜的變化,又交織著職工安置、社保、醫保等問題,引起部分權利的懸空,致使執行不能。市場信用體系不完善,不良市場主體尚有一定的活動空間,逃廢債務不是個別現象,其行為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對于被執行人逃廢債務的打擊,全國人大已經出臺了刑法313條的立法解釋,但目前基層的公安、檢察、法院多數尚未出臺具體的貫徹實施意見,在實踐操作中遇到不少困難,近三年來通州法院以拒執罪辦理的案件僅1件1人,打擊力度明顯不足。

三是部門、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存在。經過幾年的努力,特別是中共中央11號文件下發后,各級黨委、人大對解決“執行難”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部門、地方保護主義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是部門、地方保護主義對執行工作的影響仍然存在,不僅表現在跨地區執行常常受到干擾和阻礙,而且在本地執行也難以避免。目前基層法院請求市中院交叉執行、提級執行的案件主要就集中在這一類案件上,也是長期困擾基層法院的執行難點。

四是一些債權人風險意識不強,風險抵御能力較低,投資、交易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意識,進入執行后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類案件在基層法院未結執行案件往往占有很高比重,而這種本應由債權人自身承擔的風險往往因為訴訟和執行而被轉嫁到法院。

五是一些案件中,職工生活安置、農民的補償、弱勢群體的權益,與債權人合法權益、社會穩定的矛盾異常尖銳,依法執行往往處于兩難境地,客觀上影響了執行效率。

六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難以執行。這類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正在服刑之中,其家庭經濟條件往往較差,基本無執行條件,而申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一般要求執行的態度非常堅決,人民法院因此承受的壓力很大。

七是執行立法滯后或缺失。我國至今未有系統的、全面的、完整的執行立法。目前,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中的第二百零七條至二百三十六條,這些法律條文過于原則,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一些針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雖然解決了不少問題,但仍不夠完善、系統,執行工作中涌現的一些問題無法律處理依據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執行難。

八是執行經費不足。在調研中,我們了解到法院經費的不足和專項執行資金的缺乏,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如報廢車輛因經費緊缺不能得到及時更新,電腦尚未達到人手一臺,執行裝備更是不能適應現有執行任務的需要,執行車輛質量低劣、嚴重老化的現象。

三、解決執行難的對策建議  

    通過調研分析,通州法院提出四方面建議:

一是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執行難。所謂執行難,是指有條件執行,但是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執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關系案的影響,受到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或者強制執行將出現不良的社會后果,執行不下去的情況。但是社會公眾尤其是當事人站在本位主義的立場去考慮,曲解了執行難的含義,將執行程序中一些正常的阻卻事由如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甚至是不予執行的情形統統歸入執行難,從而增加了法院的執行壓力,因而建議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執行難,以便他們能更好地理解、支持和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

二是呼吁盡快制定頒布《強制執行法》。現階段我國執行立法工作滯后、執行工作無法可依的現象較為突出。為改變這一現狀,立法機關目前正在著手起草單獨的強制執行法,把執行程序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制定單獨的執行法律,條件是具備的,完善執行立法是刻不容緩的。要解決執行難問題,就是要制定執行法令,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構建多元化執行網絡,營造有利于執行工作的社會環境。可以嘗試建立以下幾種執行機制:建立執行聯絡員制度。利用政法綜治網絡,在各鎮鄉設立執行聯絡員,發揮基層綜治力量的作用,以促進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將鄉鎮、社區的協助執行工作納入綜治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加強法院與金融、工商、房產、國土、車輛管理等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建立起社會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長效機制;建立公、檢、法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協調小組,進一步貫徹落實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依法制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政府各工作部門要把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列為當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特別是要加強對基層干部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有利于法院執行工作開展的大環境。建議上級人大、法院支持并呼吁將各級政府部門支持、協助人民法院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江蘇”的考核范疇。

  四是加大經費投入,確保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近年來,基層法院執行成本不斷上升,經費短缺的矛盾更加突出。為了解決執行難,一些法院相繼建立了民事執行救助制度,即在弱勢群體的民事權利通過強制執行無法實現,而申請人生活又極為困難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從民事執行救濟基金中給予適當救助,但是救濟基金的籌集,矛盾重重,前景堪憂。為此,建議各級政府財政加大撥款力度,使執行所需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同時,針對執行工作的對抗性,建議為執行干警購置相關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