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中有關“輪奸”的問題,其法律依據來自于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即“二人以上輪奸的”。在實踐中,如何把握、界定“輪奸”,人們常常存在不同的觀點。以下筆者試就關于“輪奸”的一些爭議問題作一粗淺分析。

一、“二人以上輪奸的”之規定屬定罪情節還是量刑情節?

“二人以上輪奸的”屬定罪情節還是量刑情節,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看法,筆者認為其應屬于定罪情節。“二人以上輪奸的”屬刑法單獨規定較強奸罪的基本犯為重的法定刑的情形,按一般刑法理論觀點,屬于情節加重犯。情節加重犯,由其構成特征所決定,不存在犯罪既遂與未遂之分,而只有構成一種狀態,即只有是否成立加重構成犯之分。(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148頁。)對“二人以上輪奸的”的這種加重構成(派生構成)的事實為強奸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中的組成部分,而用于充足該構成要件的構成事實為定罪情節,因而“二人以上輪奸的”這種加重構成的情節應為強奸罪的定罪情節。那種將“二人以上輪奸的”視為量刑情節的觀點,一方面沒有正確理解量刑情節的內涵,另一方面忽視了加重構成的獨立性,對刑法規定的加重構成的法定刑的立法意圖沒有更好地認識。

二、“二人以上輪奸的”中“輪奸”的含義

對“輪奸”含義的理解,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有觀點認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強奸行為中,對行為的單個體而言,都只要具備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強制行為或奸淫行為中的其一,即為輪奸。一種觀點主張,從語義解釋出發,輪奸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在一段時間輪流強行與同一婦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此種觀點側重于強調輪流奸淫的這一情形。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認為這其中實際涉及“輪奸”的情節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的問題。前一種觀點認為是存在“輪奸”情節加重犯未遂的。筆者認為應按語義嚴格解釋“輪奸”的含義,確定情節加重犯為一種“狀態”,而無“輪奸”情節加重犯的既遂、未遂之分,只有在基本犯中確立犯罪的各種停止形態。

三、“二人以上輪奸的”中“二人以上”的理解

“二人以上輪奸的”中“二人以上”的理解,涉及到“輪奸”是否以共同犯罪為前提的問題。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以共同犯罪為前提。筆者認為輪奸一般情形包括共同犯罪情形,但是并不以共同犯罪為前提,只是以行為人單個行為都構成犯罪為前提。正如上述第二個問題所分析,“輪奸”含義側重強調輪流奸淫同一婦女的情形,因而對其中每一行為人的奸淫行為是否都構成犯罪值得細究。如15歲男孩教唆12歲男孩并輪流奸淫12歲女孩的情形,15歲男孩構成強奸罪沒有爭議,教唆12歲男孩奸淫女孩的行為可適用間接正犯理論,15歲男孩構成強奸罪,由其對12歲男孩的奸淫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而對15歲男孩適用“輪奸”這一加重情節處罰。但如果存在12歲男孩教唆15歲男孩并輪流奸淫12歲女孩的情形,15歲男孩構成強奸罪沒有爭議,但此時筆者認為對其并不能適用“輪奸”加重情形處罰。因為12歲男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此時若將輪奸的奸淫行為可界定為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從而讓15歲男孩承擔更重的刑罰,此種理解勢必違反立法意圖,跟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