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執行難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陳勝風 發布時間:2006-07-14 瀏覽次數:3399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在執行階段難以兌現,是各級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一種執法現狀,并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受人們關注。1999年中共中央曾發出11號文件就法院執行工作作出明確指示,五年過去了,雖然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執行難問題仍未能得到根本解決,長期以往,最終將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最終必將導致從立法、守法、究責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運行機制的破壞,所以,研究解決執行難有著十分重大的學理和實踐意義。
一、執行難的概說
對“執行難”這一現象的研究和探討上,就一直存在著這個問題。何為執行難?能否給“執行難”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時至今日,理論界和司法界還未達成一個統一的認識。有學者這樣概括: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由于一些障礙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有學者也曾這樣表述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不能得到實際和充分的履行,已成為多年來強制執行尤其是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強制執行實務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這種觀點也是社會公眾普遍理解的執行難。社會公眾尤其是當事人,站在維護和實現自己合法權益的立場上,認為凡是合法權益都應當無一例外地予以保護和實現。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裁定所確定的當事人的權益,更應當全部“兌現”;凡是沒有“兌現”的,無論什么原因,都屬于執行難。上述對執行難含義理解由于受當時社會背景以及對執行難現象理論研究不夠深入等因素的影響而失之于粗糙,其不足之處是顯而易見的,它將執行程序中一些正常的阻卻事由如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甚至是不予執行情形也包括在內。可以說,這種理解只是人們對于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得到執行這一現象(結果)的簡單描述和膚淺概括。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聲音這樣描述:所謂執行難,是指有條件執行,但是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執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關系案的影響,受到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或者強制執行將出現不良的社會后果,執行不下去,這才叫執行難。如果被執行人本來就沒有財產,那屬于當事人應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不能歸為執行難。
二、執行難的表現
(一)由于當事人方面的原因造成執行難,表現為:
1.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使法院無從執行;
2.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推、拖、躲、賴,抗拒執行;主要表現,有些當事人認為只要能拖、會磨、善賴,不會有什么壞處。法院現在注重的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一般比較慎用強制措施,拖的時間長了,啥事也會不了了之;在執行立法相對滯后的今天,當事人以死相威脅,他知道在當今法制社會,都在強調人權,國家不會讓一個公民白白斷送生命。因此,法院在依法強制執行時,個別當事人總是以死相威脅,使法院無從下手;
3.被執行人提前轉移隱匿財產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無所蹤;
4.申請執行人舉證不力使法院無從執行;
5.執行財產的權屬有待確定致使法院無法迅速執行。
(二)有關單位、個人不協助執行,表現為:
1、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的單位(如銀行等)不積極協助,甚至妨礙執行;
2、一些黨政機關,包括人大、黨委、政府及其各職能部門和公安、檢查機關,利用手中職權對法院執行機關的執行工作進行干預,阻撓執行
(三)執行機關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執行不力,具體表現為:
1.法院人員編制的限制引起的執行機構力量配備不足;
2.執行隊伍素質不高,個別執行人員犯官僚主義,怠于執行案件;
3.法院為追求社會的穩定而不得已的慎重執行而引發的執行工作難以開展,如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以死相威脅,法院不得已而采取暫緩執行,對其進行思想說服工作等;
4.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受委托執行法院或協助執行法院不配合,不協助,使委托、協助執行案件執行效率降低;
三、執行難的成因
1.中國是一個缺乏法治文化傳統的國家。中國的古典的政治、司法制度形式在全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它具有以下特色:(1)權力形態是集權式而非分權式的,司法與行政體制不加區分;(2)不存在職業分工,不存在專業性的法學知識與法官隊伍;(3)司法過程的非對抗性。官員與發生爭訟的當事人之間是直線的結構而不是三角形的結構,其結果就是官方的力量直接作用于百姓,不存在當事人之間的對抗。(4)重實體輕程序。古代中國公民沒有法律至上的觀念,沒有形成依法辦事的傳統。所以,在執行程序中,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執行人員都對執行的法律程序不予重視,使問題越來越復雜,最終導致難執行,亂執行。
2.執行難是轉型社會的階段性現象。應該從整個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的宏觀角度來考察執行難問題。在小農經濟、計劃經濟的社會里基本沒有執行難。在完善的市場經濟社會里也少有執行難。執行難是我國現階段轉型社會的不可避免而又可以解決的階段性產物。在小農經濟社會,重刑輕民,沒有專門的民事判決,因而也就沒有專門的民事執行。在計劃經濟時代,全社會的經濟交往和經濟生活都由國家計劃來安排,每個企業面對的都是國家計劃,而不是市場。在這種體制下,社會主體與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都是按部就班的,沒有這么多的糾紛案件,也沒有這么多判決需要執行,當然就不存在執行難問題。西方國家多是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法制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普遍認同的一個基本原則。同時,法制社會中人們的法治觀念較強,法官是社會的精英群體,有很高的公信度,司法在全社會具有特殊的權威。一般來說,即使當事人不同意判決結果,他也認為判決是應當履行的,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較少,執行難問題自然也不突出。而我們現在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是從非法制社會向法制社會的過渡時期。在這個階段,既擺脫了原來的計劃經濟,又沒有形成完善的市場經濟,社會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真正的信用意識有沒有完全形成,造成經濟糾紛大量增加。社會轉型,既是經濟體制的轉型,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又是社會運作和觀念的轉型,從傳統的人情社會、官僚社會、警察社會轉向法制社會、民主社會、文明社會 。
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必然存在舊的社會規則已失范、而新的社會規則尚未取得統治地位的尷尬狀態,執行難問題就是這種特殊社會形態的副產品,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各種消極因素綜合作用下的階段性產物。
3.是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存在造成“執行難”。少數地方官員和部門領導從狹隘的本位主義出發,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實際上偏袒本地當事人,為被執行人逃避履行義務尋找種種理由,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有的甚至以影響穩定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壓力,制造執行障礙。個別領導甚至赤裸裸地站在執法的對立面,成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強有力的支柱和后臺老板。執行中一些有義務協助的部門和被執行人串通一氣,刁難執行人員,為了部門利益,阻礙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主觀原因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屬于地方政府重點保護的骨干企業,法院執行始終面臨著政府的行政干預。另外,前些年,黨政機關開辦了大量企業,現在這些企業按規定已退出市場,企業盡管已停止和注銷了,但上級開辦單位往往應承擔資金虛投,抽逃資金或企業清算的法律責任。民事執行中造成執行難的主觀原因還有被執行人惡意躲債,即通常表現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法執行。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涉案自然人東躲西藏,居無定所,執行人員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查找不到,案件無法執行。
4.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制觀念。表現為:一不懂法,二是懂法而抗法。應該說,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步伐邁得大,在加強立法的同時開展了各式各樣的普法教育,人們的法制觀念有所提高,遵紀守法已成為大多數公民的自覺行為。但是,執行法律知識卻很少向公民進行宣傳,有相當一部分人的執行法律意識淡薄,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只不過是白紙黑字,“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被執行人采取逃避的態度拒不履行,還有的被執行人的親屬、朋友、鄰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圍攻執行人員;有的被執行單位的干部職工在執行時起哄鬧事;有的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所以說,公民薄弱的執行意識,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障礙,是執行難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5.執行立法滯后。我國至今未有糸統的、全面的、完整的執行立法。目前,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中的第二百零七條至二百三十六條,這些法律條文過于原則,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8年6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及其他一些針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雖然解決了不少問題,但仍不夠完善、糸統。特別是在依法治國方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和不斷發展的情況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已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需要。實踐表明,“執行難”的狀況與在執行工作中就有些問題的處理無法律依據有很大關系。
四、解決的對策
(一)總結實踐經驗,完善執行立法
現階段我國執行立法工作滯后、執行工作無法可依的現象較為突出。為了改變這一現狀,立法機關目前正在著手起草單獨的強制執行法,把執行程序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對此,國外早有成熟的立法經驗可供借鑒。如英國1884年制定了《執行法令》,日本1979年制定了《強制執行法》,奧地利也制定了《強制執行法》,這些都在民事訴訟法之外。我國民國時期也有單獨的《強制執行法》,臺灣地區1990年修訂了《強制執行法》等等。所以,制定單獨的執行法律,條件是具備的,完善執行立法應該說是當務之急,刻不容緩的事情。要解決執行難問題,首當其沖就是要制定執行法令,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此之外,任何法外的說教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我覺得強制執行法的內容除以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37條作基本框架外,還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
1.關于協助執行和妨害執行。要明確規定具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個人,以及應協助的責任范圍,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內容,進一步作細化規定,加強對不協助執行的對象進行處罰。建議該條款要更有針對性地加重對部門及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律追究責任。明確對妨害執行行為的確認與解釋,對利用親緣與人際關系,幫助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利用行政上下級關系干預執行的,列為妨害執行行為,并以《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為據,細化對以上妨害執行行為的法律追究責任。
2.關于委托執行。法律要明確需要委托執行案件的范圍,對受托法院執行職責予以界定,如果受到當地黨政干預無法執行,規定可以提請上級法院執行或交叉執行。對需要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情形的,受托法院需要向委托法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確認以及函告具體時間要作更確切合理的規定;對委托執行的收費及實際執行費用,要考慮到執行的總額,并以此為據作合理的比例標準規定,防止委托法院與受托法院互相扯皮以及執行效果的不良影響。
3.關于執行措施。主要是對執行手段和時機的選擇要放寬些。對被執行人妨害執行,抗拒執行的,應采取更加快捷、有效、靈活的強制措施,對財產下落不明有疑問而采用暫緩或中止執行的,要對被執行人采取定時收入與財產申報規定,對其活動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系方法,以防逃脫,有利于選擇時機繼續執行。
當然,解決執行難除了完善強制執行法,還需要盡快制定相關配套立法,如構建自然人資產及負債申報的法律制度;構建自然人破產的法律制度,這樣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才會得到進一步完善。
(二)是大力推進執行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人民群眾滿意的高素質執行隊伍,是法院執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執行隊伍建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緊迫性,不斷加強執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和作風建設,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努力營造一支職業道德良好、作風優良的執行隊伍;另一方面,加強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逐步提高執行隊伍建設的標準,對執行人員的配備、教育、培訓予以政策傾斜,優化執行隊伍,將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干警安排到執行崗位,將不適應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調離執行崗位。
(三)大力宣傳法律,提高人們執行意識
在執行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情況: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拒不協助;案外人妨害執行;案外因素干預等等。究其原因雖然很多、很復雜,但歸納起來無非就是人們的執行法律意識淡薄。當然,不排除有些被執行人裝糊涂,想賴帳。對此,應當積極開展執行法律知識普及活動,提高人們執行意識,這是解決執行難的根本措施和辦法。應該說,我國開展各式各樣的普法教育不少,但主要是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執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釋很少涉及,更談不上普及,即使宣傳也很簡單。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采取多種形式的對執行法律宣傳活動,各級宣傳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以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為指導,將執行法律列為當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執行意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執行法律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減少拒不執行和妨害執行的行為。
(四)積極依靠黨委領導和人大支持,增強執行工作抗干擾能力。執行工作紛繁復雜,涉及方方面面,單純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消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大量生效的法律文書難以執行,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是一個重要根源。法院必須緊緊依靠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重大執行活動及時邀請人大現場監督,定期向黨委、人大匯報執行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同時,法院執行工作也離不開黨委和人大的積極協調,隨著執行工作難度的日益增大,法院執行活動需要檢察、公安、銀行、工商、土地規劃、房產等職能部門協助的情形愈加普遍,一些剌手案件,經過黨委、人大的協調,執行工作遇到的難題便能較順利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