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向東: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開拓執行工作新局面
作者:張向東 發布時間:2006-07-10 瀏覽次數:4667
執行難?這道長期困擾法院的司法難題,已成為阻礙司法公正、破壞法律權威、損害法院形象的頑癥。在社會公眾的眼中,法律的生命力和權威性很大程度上體現在蘊含著社會公平正義理念的法院判決書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判決書能夠真正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社會公眾能夠從判決書的執行力中真切感知到法律的存在。如果判決書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就意味著判決書不過是一種承載著某種權益的書面憑證,一張“法律欠條”。這不僅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法法治的尊嚴,而且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如果相當數量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得不到如期執行,會使人們對司法公正、法律的權威產生疑慮,動搖公民通過正當的或訴訟的途徑尋求公正的信心,甚至出現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乃至對黨和國家的信任危機。因此,判決書能否得到有效執行實在不容小覷。今年年初“執行難”再次引起了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中央政法委下達了《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有松有到廣東、四川檢查兩省法院落實中央政法委《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情況時強調,清理執行積案,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形成社會合力,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上有所突破。
法治理念是執法活動的思想保障。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出發,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在認真總結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借鑒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標志著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律、中國共產黨執政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法官應該準確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科學內涵,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武裝自己的頭腦,針對執行工作形成具體的工作思路和措施,開拓執行工作的新局面,克服執行難這一頑疾。
一、牢固樹立黨對執行工作絕對領導的理念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然而近年來,有人從西方“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角度出發,提出法院工作要遠離政治、遠離政黨。這是對我國政權結構的嚴重曲解,是對憲法的嚴重違背。胡錦濤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憲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說:“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忠實代表。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沿著正確軌道發展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依法順利開展執行工作的根本保證。羅干同志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研討班上指出,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目的在于統一執法思想,推動執法實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把政法工作不斷推向前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也強調,緊緊依靠黨的領導,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根本保證。
在執行工作中,首先要自覺服從黨的領導。堅決抵制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企圖打著依法治國的幌子否定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打著司法改革的旗號否定社會主義制度,堅決屏棄把堅持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對立起來,認為黨的領導會導致權大于法的錯誤觀點,堅決防止借各種理由拒絕黨的領導。我們要把堅持黨的領導與嚴格依法執行,把執行法律與執行黨的政策有機結合起來,樹立大局觀念,自覺地使執行工作服從并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只有這樣才能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更好地開展執行工作,才能順黨心,合民意。第二,要正確處理好堅持黨的領導和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關系。黨的領導是對司法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是對司法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進行的有效監督和制約。而不能插手、干預正常的司法活動,不能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不能隨意調動政法干警處理法定職責以外的其他事務;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是不要黨的領導,也不是不接受監督。要糾正把黨委督促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動”的錯誤認識。
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也需要依靠黨的領導,多方配合。時下,因執行問題引起上訪的案件占涉訴上訪的比重較大,很多人對執行問題頗有微詞,有的人埋怨人民法院執行力度不夠大。事實上,人民法院也有很多難言之隱,很多事情依靠法院一家單打獨斗很難奏效,有些是力量不足,有些是職權所限,此外還有很多方面的制約。福建省泉州十二部門協助法院攻克執行難,無疑給我們破解這道難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目前江蘇執行工作也已經基本形成了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協參與、社會各界關注、法院主辦的總體格局。各級黨委普遍加強了對執行工作的領導,紛紛成立了由黨委政法委牽頭的解決執行難工作領導小組,有效地促進了執行工作的開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近年來由于拆遷、征地、下崗、勞動爭議等引發的一些群體性事件,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對于這類案件的執行,更需要黨委的支持,法院應及時主動向黨委匯報,在黨委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執行工作。
二、堅持司法為民的宗旨
司法為民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也是"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社會主義司法理念中的體現,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它揭示了新時期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為民重點在"司法",核心在"為民",其標準就是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法官在執行工作中必須立足于我國國情、民情,充分真實的了解老百姓在想什么、干什么,急老百姓所急,想老百姓所想,體現法官對當事人權利的平等保護和對當事人的親和力。
司法為民,首先要公正執法,杜絕司法腐敗。既不能充當申請人的代言人,也不能無故拖案、揉案,切實解決好法治觀念不強、不依法辦事、在執法活動中不作為、亂作為、搞特權、耍威風、執法不公、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等突出問題,堅持在平等的立場上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對各種司法制度進行“陽光”改革的措施頻見報端,讓陽光這個最好的防腐劑去應對和懲治司法中的各種不良甚至腐敗現象,的確是司法改革可借鑒的一種思路和方向,因為陽光下的一切操作變得透明,細菌就難以滋長,腐敗便無以遁形。為了避免執行法官在執行中的腐敗現象,海南省高院對執行過程建立起一套“陽光執行”機制,將執行過程全程公開,包括執行流向可查詢、曝光賴債不還者、執行決定可復議等制度。“陽光執行”的要義顯然在于“陽光”??將執行程序和過程置于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的視野之下,這本身就充滿了公開、公正與監督的意味。細言之,對賴債不還者進行曝光和賦予當事人查詢與復議等權利,意味著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建立“陽光”下的互動機制,將有利于杜絕執行中的腐敗現象,有利于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有利于減少信訪和上訪,進而促進判決的順利執行。司法為民就要從實際出發,在為民、便民、利民上多下功夫,開拓新思路,新舉措,運用多種舉措為民提供便利和服務。比如減輕執行成本、提供司法救助、改善司法作風等等。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除了要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外,更應該在案件執行過程注意自己的執行方式。在當前,那些故意抵制執行,為難執行人員的被執行人,有很大一部分是那些法律意識淡薄的群眾,他們對執行人員的工作還不夠了解,從而誤解執行人員的工作。對此,執行人員應主動深入到群眾中,進行法律的宣傳,如在社區舉辦法律咨詢會、進行典型現場執行的現場解說等,同時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的宣傳作用,正確引導群眾的觀念,讓群眾加深對。
執行工作的認識,從而爭取群眾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此,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在具體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中,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對待當事人要耐心、細心、誠心加關愛之心,用熱情的態度,周到的服務,盡職的工作來化解當事人對立的情緒,執行人員要充分尊重被執行人員的人格尊嚴,對當事人的財物要予以愛惜,輕拿輕放,克服那種居高臨下,簡單粗暴,敷衍塞責,惡語相加的不當行為,堅決杜絕為結案而不顧當事人的利益濫用中止的做法。執行人員要結合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最大限度的促使被執行人接受執行方案,保證矛盾易激化案件的平穩順利執結,做到“人性化”執行。當前,尤其是要對下崗工人、民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要予以人文關懷。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給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不能把被執行人僅有的維持生存的必需生活資料執行走,使被執行人生活無著落,由此產生絕望心理,出現不良后果。當然,對于有財產可供執行而拒絕履行法律義務的有必要采取強制手段,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同時力爭取得處理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積極促進執行和解,推動社會和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這部司法解釋是執行和解的法律依據。
促進執行和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構建和諧社會是全社會共同奮斗的目標。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尤其是在矛盾相對集中的執行程序中,應當重視矛盾糾紛的妥善解決,著力強化和解結案。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因為出現了不和諧的因素,雙方才進入公力救濟的訴訟和執行程序,而如果我們所采取的執行方式方法不當,那將使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雪上加霜,有的案件執行結束了,而社會負面影響擴大了,社會負擔加重了,這不是我們執行的初衷。目前,實踐中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尚不具有普遍性,執行和解結案率還不足20%。我們應該積極提倡和追求執行和解,充分發揮其對鈍化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所具有的積極作用。
第一,思想上要克服就案辦案的狹隘思想,應以維護一個和諧、安寧、愉快的社區生活環境為己任,以服務大局為出發點。一段時間以來,有的法官認為,作為一名法官只要嚴格依法辦案就可以了,實際上這種觀念是偏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指出“在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中,要切實把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到依法支持和保障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經濟政治穩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上來。”其實在國外,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也是在執法過程中努力追求的最佳效果。日本著名學者山本敬三對機械適用法律的主張更是作出了直截了當的否定,“所有的法律判斷都是通過把具體的事實套入作為前提的法律規范中,由此邏輯地推導出來的這種機械的法律適用論,在今天只剩下歷史意義了。”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要真正體現人民的利益,維護人民的利益,就不能簡單的機械套用法律,孤立辦案,而置國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顧,這是極其有害的,有違人民司法的功能。法官應當本著化解糾紛、解決矛盾的出發點,多做思想工作,努力促進執行和解,將矛盾沖突降到最低限度,這樣既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減少和預防暴力抗 法,也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二,要講究方式方法。在執行環節,一般雙方對立情緒比較激烈,法官要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當事人的說服工作,不要輕易放棄促使雙方和解的努力。在具體執行措施上,采取靈活的方式,剛柔相濟,以柔為主,以剛為輔。法官要對雙方當事人應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努力為沖突雙方提供溝通的渠道和平臺,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促使雙方以積極而平和的心態解決問題,促進雙方在和諧友好的氣氛中,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實現社會關系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