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保障
作者:梁成義 發布時間:2006-07-04 瀏覽次數:3409
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意義與價值。
中國講究中庸之道,“和”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內在精神和顯著特征,是貫穿于中國傳統文化的歷史命脈。從天人合一,保合太平的宇宙觀,到合二為一,仇必和而解的辯論法;從和而不同求同存異的價值觀,到和為貴泛愛眾的處世哲學;從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民族精神,到天下大同,天下為公的社會理想。“和為貴”、“和氣生財”、“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天下同歸而殊途”,等等。在歷史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中無不體現著“和”的作用和價值。可以說,“和”是歷史發展社會進步的客觀價值規律。追求和平,遠離紛爭,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睦共處和諧共同發展,不僅是人類乃至萬事萬物都共同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
中國共產黨從自我誕生之日起,就充分尊重社會發展的客觀歷史規律,孜孜不倦地從和諧的角度為人類去追求一個政通人和、穩定有序、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高度發展的和諧社會。毛澤東根據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要求,提出了統籌“十大關系”和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思想,強調要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進程中,鄧小平提出了“社會主義應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穩定壓倒一切”,“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要做到多方面的綜合平衡”等有關社會和諧的思想。江澤民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我們所肩負的新任務,提出我們建設的小康社會是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全面進步及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社會,是“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的社會。在目前我國政治經濟等社會生活領域矛盾凸現,國際形勢復雜多變的情況下,為了社會的協調發展歷史的共同進步,為了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深入總結歷史經驗,全面分析現實情況和科學把握社會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這是黨的執政理念和治國理念的又一次重大提高和飛躍,具有更高的歷史價值和意義。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當代中國和世界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為背景,以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全面進步以及人類的全面發展為主要內容,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基本特征。和諧社會是社會的整體的全面的和諧進步與發展。人是社會組成的單元或個體,社會是由不同的人組成的。社會的和諧進步與發展都必將最終體現和落實在社會成員個體的發展和完善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我們每一個人都應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獻計獻策,充分理解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與意義。
二、和諧社會需要司法公正作保障。
胡錦濤總書記在全面、系統闡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從總書記的上述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一個民主法制社會。
中國有句古話,叫做“不以規矩無以為方圓”。社會規矩是社會行為的準則。人生在世,無不需要制衡,“有條”則“不紊”,有軌才會減少越軌。天上的飛機,海里的船,都有航道。有了交通規則,故意闖紅燈的人便會大幅度減少。大家都按規矩辦事,社會才會井然有序。社會規則最直接的體現就是法律與道德。道德規范是軟性的需要人們自覺地去遵守,但沒有強制性,一些違背良心的不道德的惡習只能受到社會的譴責,卻不能受到強制的制裁。而法律是剛性的,具有懲戒和預警作用。根據荀子“人性本惡”的理論,人們總有自覺不自覺超越規范的行為,如果沒有強制規范去制約,這種越軌的惡習就會泛濫,社會就會陷入一種無序的狀態,雜亂紛呈,何談和諧社會之構建。這種強制規范最直接的體現就是法律。法律的懲戒與預警作用,可以使人們在企圖逾越雷池的時候,不是那么隨心所欲,而是要面臨受到制裁的風險,從而起到震懾和阻卻作用。因此,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的法制。
法制社會離不開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制社會得以健全和持久的最根本的基礎性要求。正如上文所述,人性本惡,人們會自覺不自覺地逾越規范的鴻溝,不符合社會規范的惡習正如“滿園春色關不住,一枝紅杏出墻來。”對這種“紅杏出墻”的行為,就要發揮法律的規范和調節作用,使其符合社會規范的要求。因此,司法可以說是公理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公理和正義的守護神。但是如果司法不能公正,司法不僅不能起到維護正義,協調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反而會起到推波助瀾的縱惡作用。司法必須公正,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核心。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不公正的現象,亦可以通過司法的矯正作用來協調恢復,但若是沒有司法公正,就絕對不可能有社會的公正,也絕對不可能有社會的和諧。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保障,是維護社會公正與社會和諧的制度保障的底線。
三、建立司法公正的保障體系,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律保障。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核心。司法公正需要健全的體系保障。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出發,從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熱切期望出發,都有必要把司法公正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程來加以重視和建設。
第一,遵守法律,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充分發揮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強制性規范作用。尊崇法律,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就是要“真心對待法律”。真心對待法律就是要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樹立法律的信仰,一切以法律為準則。即使對法律沒有利益要求的時候,依然對法律進行精心呵護。對法律的生存狀況極為敏感,不能容忍任何對法律的褻瀆和不恭。使尊重法律成為一條生活的底線。只有尊重法律,真心對待法律,人們才能自覺不自覺地依法辦事,自覺不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才能真正有利于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有利于司法公正環境的建立。
在商業語境和權力譜系中,法律雖然也被當作一種好東西被廣泛地利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一種裝飾和修辭。在許多當事人那里,法律所喚起的不是對規則的認同和信賴,而是一種狡猾和詭秘,由于謀略文化和交際的滲透,隱藏官司后面的,是法律較量之外的各種交易。有權者拉攏和干擾,有錢者腐蝕和收買,有色者引誘和勾引,也有用纏訟等手段來達到目的的。人們常常質詢司法者的素質和制度的殘缺,卻很少從心靈層面去考慮。熱鬧的法律喧器并不能消除人們對法律的冷漠和隔閡,無論是在司法運作還是在危機的處理中,人們的法律訴求大多是止于結果的平衡和借口的圓滿,人們并不關心制造這種法律假象所對法律精神的戕害,恰恰相反,通過規避法律來獲得額外的利益往往會給人們帶來一種其它的快感。戰勝法律在熟人社會里似乎是一件值得炫耀的事情,恥辱感更是無從談起。不尊重法律,只能使人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司法公正如何談起,當人們權益得不到正當途徑解決的時候,“復仇”等私人不正當的手段就會滋生泛濫,這是和和諧社會要求相違背的。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倡導信仰法律的司法環境。
第二,尊重司法規律,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司法必須符合司法自身規律的內在要求,司法公正才能得以實現,因此,要使司法符合自身規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杜絕對司法干擾和破壞的一切因素存在,使司法能真正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獨立審判的任務。一是建立司法獨立的司法體制保障體系,減少來自外界的壓力。司法獨立,使司法裁判者保持中立地位,才能超然于世外,才能符合自己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的司法裁判理念,沒有利益的左右,其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二是提高司法人員的能力和素質,走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專業化的道路。司法裁判者的能力和素質是防止司法腐敗提高裁判質量的根本保障。“公堂一言斷勝負,朱筆一落命攸關”,司法裁判者必須具有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職業地位、職業權威。因此,司法必須堅持走職業化、精英化、專業化的道路。三是解決司法機關人員的物質生活保障,實行高薪養廉。弗洛伊德的心理學認為,人類有四個層次的需要,而物質需要是最基礎的,只有物質基礎得到了保障,其才能保持高尚的生活趣味,才能樹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因此,高薪養廉符合弗洛伊德的心理學要求,也和司法保障的國際貫例相一致。四是重視司法機關的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辦公條件。
但是,只有給予也是偏面的,還要健全對司法機關的監督與制約作用。一是完善各級黨委對司法機關的絕對領導;二是健全人大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和制約;三是建立健全政府對司法機關的協調機制;四是暢通新聞媒體與人民群眾對司法監督的渠道。
第三,在審判業務過程中,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理念。法官在辦案中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判,依法還要依案情、依法還要依國情,不能脫離實際,具體講:一是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全力維護社會穩定是法院和每個法官義不容辭的責任。重點在審理案件中注意保障被告的人權,如超期羈押問題,被告人辯護權行使問題等。二是努力構建大調解格局。法院定紛止爭職能在社會各種利益劇烈調整時期,法院調整各種利益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地位越來越重要,人民群眾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這種大的背景下,作為法院尤其要在處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過程中,注重各種矛盾的調處工作,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當前涉案信訪不僅成為引起社會指責法院的焦點問題,也引起黨政的注意。涉案信訪已成為各級法院沉重包袱,壓力十分巨大,處理難度艱難。但法院要把解決涉案信訪工作作為工作重點之一,采取各種措施壓降信訪居高不下勢頭,堅持遏制這種制約法院發展的外來因素產生。法院工作人員尤其是案件承辦法官必須樹立信訪意識,在案件辦理中要預測信訪發生的可能,想盡一切辦法避免信訪發生,不能不顧后果,簡單下判了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根本問題。沒有農村的穩定就沒有全國的穩定,沒有農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人民的小康,沒有農業的現代化就沒有整個國民經濟的現代化。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思路,新農村建設離不開司法保障。依法審理好涉農案件是人民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的根本途徑。人民法院要站在“涉農案件的審判工作既是一個法律問題,又是一個政治問題”理論高度,圍繞穩定農村,發展農村,服務農村,法治農村,去分析論證涉農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新農村建設將要面臨的新的疑難問題等創造性的開展審判工作。
第四、重視基層司法機關的建設,發揮基層司法機關將矛盾消彌于萌芽,消彌于基層,消彌于最初的調和作用,以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擴大,使基層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保駕護航的手段。“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基層司法機關是直接面向人民群眾的法律執行機關,直接接觸人民的生活的各個方面,也是糾紛和矛盾解決的初始者,處理不好不僅不能化解矛盾,反而會激化矛盾。司法公正與否直接體現在基層司法機關的執法程序與執法過程及裁判結果上,基層司法機關建設的好壞實際上決定了整個司法系統的好壞。因此,應將基層司法機關的建設作為整個司法系統建設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重點推進執法規范化,對執法人員進行紀律約束,加強執法人員的道德素質教育,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教育,提升執法人員的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另一方面要切實緩解基層司法人才短缺,經費緊張的現實狀態,因為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司法系統的任務將加重,只有確保合格乃至高素質工作人員的配備與司法經費的保障供應,司法公正才有充足的人才與物質保障。解決這個矛盾的有效手段就是實行司法機關的人事和經費垂直領導,使司法能真正獨立,另一方面也為司法的經費提供了保障。
總之,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通過司法裁決的方式來解決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乃至政治問題,將日益成為人們的首選,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們對司法公正的期盼與要求會越來越高,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也必將離不開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我們必須從注意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健全司法公正的保障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