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故意傷害刑事自訴案件呈逐年增多之態勢,并表現出新的特點。2005年,鎮江市潤州區法院就受理故意傷害刑事自訴案件31件,占自訴案件總數的93.9%,與上年相比上升了25.2%。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故意傷害自訴案件卻日益增多,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故意傷害自訴案件呈現出的特點:

從潤州法院2005年受理的故意傷害自訴案件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案件數量逐年大幅度增加。2005年受理的故意傷害刑事自訴案件比2004年增加了6件,比2003年增加了10件,基本上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遞增。

2、當事人雙方關系呈現多樣化。自訴人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主要包含以下幾種:一是鄰居關系;二是同事關系;三是朋友關系;四是親戚關系;五是其他關系。其中,當事人雙方是鄰居關系的案件比例最大,約占72.3%;且夫妻之間因家庭暴力而發生的傷害案件也時有發生。

3、自訴人均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該院所受理的故意傷害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無一例外地提出了人身損害賠償要求,除了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外,還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4、自訴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案件增多。2005年所受理的故意傷害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有16件,比上年上升了41.2%;主張的精神損失數額從4000元到30000元不等。

5、撤訴、調解結案的案件多,判決結案的案件少。該院2005年所審理的傷害自訴案件,70%以上的案件以撤訴或調解的方式結案。經審判人員做工作,自訴人自動放棄對被告人的刑事犯罪指控,當事人達成和解而撤訴或者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案的占傷害自訴案件的絕大多數。

審理故意傷害自訴案件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

1、自訴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普遍偏高。許多自訴人在起訴時提出物質損失的賠償要求比較高,而審理中又提供不出相應的證據和法律依據,最終判決的賠償數額與要求的賠償數額相去甚遠,少則幾倍,多則十余倍。

2、因鄰里糾紛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比例大。鄰里之間因一些瑣事而引發的案件占絕大部分,而且雙方當事人在傷害案件發生前就有矛盾和嫌隙的占此類案件的80%以上,這些傷害案件主要是雙方之間的長期以來的矛盾激化所致。

3、證據相對較少,審理難度較大。故意傷害自訴案件,多發生在兩個個人之間,很少有第三者在場,而且由于當事人的法律意識不強,傷害現場的很多證據未能保全和固定,也沒有及時要求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驗和驗傷,結果時過境遷,證據很難再收集。由于當事人舉不出充分的證據,導致法院審理中很難認定案件的具體事實,增加了審理難度。

4、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難以得到法院支持。雖然一些自訴人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要求,而且也確實在精神上受到了較大的傷害,但由于我國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得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因此法院只能依法不予支持自訴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加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自訴人又不能另行就精神損害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一些當事人權衡利弊后便不得不放棄對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撤訴后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從而主張其精神損失。由于刑訴法與民訴法規定的不一致,導致刑事自訴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得不到支持,若僅提起民事訴訟,又致使應當受到刑罰制裁的被告人逃脫了刑事責任,不利于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效減少故意傷害自訴案件的對策及建議

1、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使廣大人民群眾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在發生摩擦和糾紛后,不要動不動就拳腳相加、暴力相向,而應當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善于用合法的途徑和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一旦發生暴力傷害事件,應當立即報警和保護現場,及時到有關部門驗傷,保留相關證據,以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范圍和力度,及時化解各種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發刑事犯罪,構筑和諧的社會環境。進一步加大社區和鄉村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及時妥善協調處理各種民間糾紛,不要忽視鄰里之間、親戚之間、同事之間的小矛盾、小摩擦,講究調解時機、方法和技巧,使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消除隔閡和矛盾,積極營造友好和諧的社會關系。切實減少暴力犯罪案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3、修改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支持自訴人提出的賠償精神損失的訴求。我國民訴法及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訴訟部分應當與民訴法及相關民事司法解釋相一致,可我國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則剝奪了自訴人要求被告人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權利,這與民訴法的相關規定相矛盾和沖突,顯然是不太科學合理,損害了法律之間統一性。建議修改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規定,明確規定自訴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向被告人主張精神損失,充分保護自訴人的合法權益。

4、依法加大傷害自訴案件的判決力度,有效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由于大量的故意傷害自訴案件,最終以自訴人放棄對加害人的刑事指控,自動撤訴或以法院調解的方式結案,使人們誤以為,輕傷害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會受到刑事懲罰,只要賠點錢就行了。這樣反而從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輕傷害案件的增多,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應當依法加大對故意傷害自訴案件審理、判決力度,對確實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給犯罪人以懲罰,給其他人以警戒和教育,以進一步預防和減少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