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混淆行為。近期,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擅自使用“龍門花甲”名稱實施“搭便車”營銷,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原告某管理公司主張,“龍門花甲”加盟店數量已逾5500家,“龍門花甲”同時作為招牌菜品名稱使用。經原告多年推廣發展,“龍門花甲”品牌先后獲得眾多榮譽,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發現被告某食品公司未經許可在“拼多多”平臺上擅自使用“龍門花甲”字樣,不僅醬料商品的標題中包含“龍門花甲”,商品詳情描述中亦標示“龍門花甲”的烹飪方法和原配料比例等內容,使得消費者誤認為其商品與“龍門花甲”存在特定聯系,甚至誤認為“龍門花甲”使用的醬料就是由被告供貨。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故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原告未在調料醬料商品類別注冊“龍門花甲”商標,但原告已取得餐館服務項目上“龍門花甲”注冊商標專用權。“龍門花甲”作為店招和菜品名稱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客觀上已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在拼多多平臺開設店鋪銷售醬料,在商品名稱、商品圖片中直接使用“龍門花甲”字樣,在商品詳情中介紹所謂“龍門花甲”的制作方法,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特定聯系,進而分流原告的潛在客戶,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仿冒混淆行為。最終,法院綜合考量“龍門花甲”的知名度、市場價值,結合被告的經營方式、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及合理費用3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企業在經營中,應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通過攀附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為自己開辟“捷徑”。經營者應當通過誠信經營提升商品與服務質量,靠自身投入樹立起自己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