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的履行期限應否統一
作者:林操場 發布時間:2006-06-23 瀏覽次數:3634
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裁判文書中法律義務的履行期限均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審判人員在制作裁判文書時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各不相同。那么,裁判文書的履行期限應否要統一呢?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由于裁判文書的履行期限不統一,隨意性較大,一方面破壞了法律的統一性,損害了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司法不公,故裁判文書的履行期限應統一。第二種意見認為,裁判文書的履行期限的不統一既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需要,裁判文書的履行期限不必統一。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一、司法是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一般公正通過審判轉化為個案的個別公正的過程。為確保個案的個別公正,法官需要正確適用法律規范。但在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應允許法官根據立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則來解釋和運作法律規范,這就需要賦予法官適當的自由裁量權。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的定義,自由裁量權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為,意味著法官或法庭對法律規則或原則的界限予以厘定。自由裁量權是法官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只要法官依法準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僅可以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而且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因為法官在審判活動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由于各案的具體情況不同,同一法律條文要適用于情況各異的案件,法官就必須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裁量,這樣,才能保障法律規定的總體正義在各個案件中得到具體體現,進而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因此,法官在確定當事人的履行期限時,需要因案制宜,根據各案的履行標的數額大小、履行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多種因素予以綜合分析,合理地為當事人確定相應的履行期限,甚至可判定當事人分期分批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108條就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二、從表面上看,各案確定的履行期限不同,似乎會出現司法不公和破壞法律統一性的現象,但實際上各案的履行期限的不同正是基于各案的具體情況作出的,對個案而言是公正的,這正是法官正確而恰當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體現。若對所有案件設定統一履行期限,看似平等和統一,但實際上卻是以形式上的平等和統一掩蓋實質上的不公平,這是機械地適用法律的表現,也是對法律統一性的曲解,同時也違反了法律所確定的公平原則,最終反而容易導致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