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的民事調解工作
作者:紀祥超 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6-06-12 瀏覽次數:3218
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如何妥善地解決糾紛和化解矛盾。平衡各方面的社會關系,保持和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生產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保障國家的長治久安,是任何社會都必須著力解決的重大課題,黨中央明確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的平衡和穩定的奮斗目標,其特征是具有高度民主和法治、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社會成員間誠實守信融洽相處,社會充滿活力,社會秩序良好,社會安定團結,人和自然和諧相處。構建和諧社會是一次復雜的長期的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從法律意義上講和諧社會應該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公正的社會,穩定的社會。這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從我國目前現實看,從法院解決糾紛有效程度高,訴訟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我國司法審判領域的民事調解是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司法理念,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又體現出我國傳統文化中互諒互讓,以和為貴的思想,被國內外司法界所認同,被譽為“東方經驗”。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下,這一東方經驗成為打造和諧的重要手段,近年來,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工作逐步受到各級法院的重視。民事調解率成為各級法院考核法官業績的重要指標之一,說明在法院系統民事調解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肖揚院長提出的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方針,得到了各級法院較為認真的貫徹。民事調解對止爭息訴,減少信訪壓力,穩定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民事調解立法相對滯后。法官素質參差不齊,以及社會各種因素影響,我國民事調解工作存在諸多問題,表現在:
一、對民事調解缺少立法上的羈束,導致民事調解工作不規范。
當前,指導民事調解工作的法律依據僅為《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專門調解法,且民訴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調解工作的目的、范圍、內容、程序、組織、方式沒有較為詳盡的規范,而且現行的調審主體合一的弊端還沒有徹底改變,調解人具有潛在的強制力,調判合一客觀上也賦予了調解人(承辦案件人)具有以判壓調的能力,往往違反了當事人意愿,導致再審案件和信訪案件的發生,所以缺乏立法規制的民事調解工作仍處于游離狀態,其弊端在影響著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公正和效率成為法院努力的方向調解也成為解決問題最直接的方法,各級法院都把調解率作為法官業績考核的主要內容。而且錯案追究制的實行,更結法官的對調解偏更有加,調解與判決相比,可以給法官自身帶來三個方面益處,一是各級法院內部,都實行目標責任制,同時,法官們肩負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如果一味地判決將導致年終考核指標下降,還浪費大量時間,獎金反而更少,所以法官盡力追求調解;二是判決案件增多,上訴和發改機率增大,調解無疑成為規避錯案追究的法寶;三是調解書比判決書制作要簡單的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會無視調解“自愿”原則,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進行調解勸說、盡量說服當事人接受調解,以達成調解協議,甚至不惜威脅、利誘、導致法官權力的無軌擴張,造成社會利益的失衡,危害和諧社會的構建。
針對我國法院調解制度所顯示的弊端和審判實踐中認識不到位,消極調解,粗暴調解,踐踏調解藝術的行為以及片面強調調解和上訴率發改率導致新的社會利益分配的失衡的情況,應該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來加以遏制,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緊制定民事調解法,從民事調解工作,從立法上加以規制,不再依附于司法解釋。對民事調解主體作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思界定,實行調審主體分離,避免調審合一的潛在強制力破壞社會利益的平衡,建立合理的調解案件流轉模式,規定適用調解的案件種類,實行調審程序分離,規范調解方式,建立類似美國ADR制度的大調解格向,從立法上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協調各種調解功能,建立中國特色的調解系統工程。
二、認真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方針。司法使用在于定紛止爭,法官的職責在于化解糾紛,審判和調解是司法活動的兩種方式,具有特定的價值功能,調解與審判的綜合運用,極大的豐富了法院工作的內容,肖揚院長一直強調這個方針,我們基層法院主要采用調解手段來解決糾紛,這個方針包含著內在的邏輯關系,是辯證的,前面三句是方法,要因案而異,后面一句是目的,要注意把握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堅決防止片面化,走向哪一個極端將不能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不能為片面追求調解率、撤訴率,給審判人員下硬性指標,導致違反當事人意愿進行調解,對案件只調不判,更不能違反法律進行調解,要找準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點,妥善處理矛盾糾紛,真正做到定紛止爭,促進民事關系和諧發展。
三、堅持調解先行,調解第一位的原則,使調解工作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都應當調解。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將調解程序前置,先行調解。要抓好訴訟過程每個環節的調解,最大限度地發揮調解的作用。立案時要向當事人宣傳調解的意義和作用,向原告建議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送達被告應訴時,建議被告主動與原告協商,爭取調解;可以考慮向當事人發送調解建議書,隨受理、應訴通知送給當事人。將調解解決糾紛的優勢進行分析,對訴訟前景進行驗。審判環節更要調解。在審級上,一審、二審、再審民事案件都應當調解。按審判流程,有機會接觸當事人都要做調解工作,形成人人參與調解的大調解格局。要處理好立案排期開庭與庭前調解的關系,在開庭前先行調解,調不成再開庭。要處理好程序與實質調解的關系,不能把調解僅僅作為程序上過過堂而己,要搞真調解。要處理好情、理、法之間的關系,把它們三者結合起來,融為一體。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幫助當事人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使當事人充分認識到調解對其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在理性上接受調解。同時,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向當事人講清情理關系,使當事人充分信任調解法官,充分信任人民法院,感情上接受調解并希望調解。“法律是無情的,但人是有情的,把無情的事情當有情的辦,許多棘手事就能由難變易。”要有調解的耐心和恒心,避免急躁情緒。要不厭其煩,一次調不成,第二次再調。在每次調解中保持冷靜、理性、細致、熱心,打消當事人的顧慮,使當事人理解法官解決他們的糾紛的決心和維護其權利的良苦用心,配合調解,以促使他們相互寬容諒解,息訴罷訟。
四、認真做好法官的教育培訓,從思想上端正態度,認識要到位,對法官的教育培訓要保證安排民事調解的內容,注重提高調解藝術,作到人人會調解,人人參與調解,從“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高度處理案件,把調解放在打造法治社會,平安社會,和諧社會的大局中來思考。對個案要全力尋找調解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根據不同類型案件,采取不同的調解對策,要深入到當事人的內心深處,觸動其神經和靈魂,解開心中的癥結,不放過一分調解機會,引導當事人走向調解之路,提高調解能力,每個法官都應當對民事調解的意義和作用再認識,高度重視訴訟調解工作,樹立現代調解理念,轉換思維方式,反思過去,立足當前,著眼未來,穩定推進和諧社會的形成。
五、必須建立長效調解工作機制。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確保調解工作扎實有效開展。要專門成立調解工作領導小姐,負責領導全院的調解工作,組織調解工作中的重大活動,指導調解工作的開展。院分管領導要親自抓,對一些涉及面廣,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積極參與調解。庭領導要具體抓,帶頭調解;法官要努力調,多調少判;要建立貫穿民事訴訟過程的庭前、庭中、庭后調解工作機制,明確訴訟各環節相關人員的調解職責和要求;要建立對民事審判業務庭及其法官“案結事了”的審判業績考評考核機制,將法官的調解能力、調解成效納入目標考核,與評先評優、晉升掛鉤。凡是調解工作出色,成績顯著的,要予以獎勵,要注意培養,互相促進,互相提高;要建立調解后的延伸工作機制,對調解的案件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對履行調解協議進行提示、催促,提高當事人自動履行率,擴大調解效果;要建立調解工作規范化制度,規范調解行為和調解書的制作。各級法院領導在充分發揮法官的積極訴訟調解的同時,要善于借助有利的社會資源推動訴訟調解工作。依法進一步提高調解的適用范圍,嘗試邀請基層群眾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當事人親屬等作為調解主體參與訴訟調解工作,加強特邀和委托調解員隊伍建設。發揮巡回法庭的作用,將法庭開到田間地頭、街道巷里,及時調解簡易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