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初開始,企業對產品的質量控制,已經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其基本脈絡是單純的成品檢驗??引入統計技術??全面質量管理方法??確立質量認證體系和6西格瑪管理方法。所謂的6西格瑪管理方法,就是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差錯率保持在百萬分之四一下的水平。乍看起來這象是天方夜譚,但在一些企業如通用電器中已經成為現實。迄今為止,企業對產品的質量控制還在繼續探索中。

審判工作及其結果,同任何其他人類的產品、服務一樣,也有質量的高低優劣,也有質量管理問題。但審判作為一種國家管理活動的產品,具有很明顯的精神產品的特征,即審判質量比之企業組織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受人為因素的影響要大得多,因而審判質量的管理控制比之物質產品,要復雜的多。這也是多年以來一直困擾著司法實踐的一大難題。其實,只要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審判質量管理的改進還有相當大的余地。借鑒企業的質量控制方法,審判質量管理應在以下方面有所改進:

第一,使各個審判管理系統的子系統形成回環、閉環。開環系統的質量根本無法保證,活動的質量無法穩定。在一個閉環系統中,各種活動結果的質量,才能達到理想的穩定狀態。一個系統,無論組織機構設置得再多,如果形不成閉環,對于實現組織目標,也可能毫無用處。

閉環方法、回環方法、封閉方法,要求在設計組織系統時,必須把執行決策的機構,與對決策的執行進行監督的機構和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反饋的機構分別設置;同時,違規行為的矯正機構,必須堅強有力;對于監督、反饋機構,也必須設置必要的再監督、再反饋機構。這并不會導致人浮于事,而恰恰會消滅人浮于事,消滅對審判質量監控不力的現象。

第二,要有一個可行的質量標準體系。審判質量標準包括程序標準、裁判標準(裁判文書標準)、審判行為標準等,既不能要求太低,也不能高不可攀,太高了執行不了,反而不起作用。

質量標準要可行,還要全面、清楚。如果標準不全面,有些看似一個很小的行為或過程,如果沒有標準,出現的問題可能就很大。裁判形成后多少天內應送達當事人,看起來這個過程沒有標準也沒有什么大不了,但造成的問題并不小。一個離婚判決形成后,一年后還未送達另一方,只送達一方,接到的一方已結婚近一年,另一方還以為沒有判離,又起訴另一方重婚罪,怎么處理?因此,審判標準必須全面,不能漏掉任何一個環節。

第三,要有嚴密的質量監控程序。有些地方,負有審判質量控制責任的部門很多,有審監庭、監察室、立案庭等等,但是由于缺乏有機聯系,互不配合,各干各的,沒有一個統一的充分利用各方資源的操作程序,結果是部門不少,人員很多,效果不大。要把專門的質量控制機構盡可能集中起來統一指揮,明確職責,統一安排,形成閉環。這兩年全省法院陸續成立了審判質量管理辦公室,專司審判質量管理之責,應該說是一個很好的嘗試。

審判質量控制,應該有一套完整的控制程序。因為審判質量控制的環境、對象,是一個相當穩定的系統,不像戰場上那樣變化無常。審判質量控制的環境比審判活動的環境要穩定的多,審判活動既要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對審判審判質量的控制,更應有完備的程序,有更有效的程序。

第四,裁判質量監測要點面結合。裁判質量監測,是一種事后控制手段。工作量很大,要全面監測,等于把所有的案件復查一遍,差不多要付出與庭審同樣的勞動。在人力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可采取點面結合的辦法,把監測對象分為三類,一類是全面監測項目,案案必監,一類為抽檢項目,只對有些案件的有關項目進行檢驗,一類為專項監測,對有些重大案件,要一點不漏地全面監測。

第五,利用科技成果,提高審判管理的科技水平。巴西一個青年發明的“電子法官”,用電腦代替法官的部分思維功能來進行審判。雖然由于審判的復雜性和案情的多樣性,完全用電腦取代法官審判是不可能的,但利用科技成果,在審判質量管理上卻大有空間。有的法院用電腦分流案件,就解決了人工分案過程中當事人與主辦法官和立案法官串通把案件人為地分到某人手中的弊端。

第六,強化審判質量意識,推行全員審判質量管理,造成法院的每個人都要為提高審判質量盡職盡責的氛圍。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線,審判質量則是國家的生命線,而不僅僅是法院的生命線。審判質量對一個法院來說,是息息相關的。審判質量不高,法院形象不好,法院不被社會認可,法院工作人員在社會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好的地位。進行全員質量教育,人人關注審判質量,維護法院形象,是審判質量控制必不可少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