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旬老者王某報名參加了趙某組織的省內旅游活動,收費每人100元,旅行過程中,王某突然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的家屬認為趙某在組織旅游前未對報名者的身體狀態進行檢查,也未安排隨車醫生,存在較大過錯,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趙某辯解稱王某系因疾病猝死,在旅游過程中其也向報名者詢問過身體狀況,他們都說身體無恙,組織方沒有過錯。經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王某家人遂一紙訴狀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承擔王某死亡的30%即十三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趙某對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綜合過錯程度,判決由趙某對王某死亡的損害結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趙某組織省內旅游活動,收費100元/人,王某(出生于1946年3月份)報名參加。2020年8月13日,在旅游過程中中午吃飯時,王某突然暈倒,經搶救無效去世。王某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其死亡原因為猝死,糖尿病。

另查明,王某去世前曾因血糖高住院。事故發生后,被告給付原告1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雖未簽訂旅游合同,但被告已為原告提供了旅游服務,收取了相關費用,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旅游合同關系,因為被告在接受原告報名時,明知其已74周歲,卻未謹慎了解其身體狀況,以便根據其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接納其報名參團;另外被告也未要求老年旅游者由其成年家屬簽字、陪同,并根據老年旅行團特殊狀況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因此,被告對原告死亡的損害結果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安全、健康、生命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因其自身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各項因素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等酌情確定被告對損害結果承擔20%的責任。經本院審核,認定原告的損失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四十二萬余元,被告按20%責任予以賠償。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老年人在外出旅游時,最好能選擇專業的旅游公司,不論在外活動多久,都應簽訂相應的旅游合同,購買保險,進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作為組織方,如團隊中有老年旅游者,在安排旅游活動、制定旅游計劃和行程時,應充分考慮老年旅游者的身體狀況、參與能力、活動的強度、時間和可能出現的風險,并配備必要的隨行醫護人員參與陪同,從而避免或減少旅游活動中出現突發狀況時,能及時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降低風險,減少損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