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駕駛員自身操作不當發生事故,屬于車輛保險免責條款中的事項,因此被保險公司拒賠。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認定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無效,判決其支付原告車主保險賠償款13萬余元。

2015年10月,梁某斥資117萬余元購買了一輛起重車,并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特種車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金額為新車購置價,期限一年。2016年6月,顧某從梁某處購買了這輛起重車,平時由司機周某駕駛操作。

2016年9月6日16時,周某駕駛該車在工地作業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吊車受損,無人員受傷。庭審中,原告陳述,當時在操作過程中,他確實未將支架打開。“因為轉盤發生輕微故障,是在排除故障的過程中,而非吊裝物品的過程中側翻。”他表示,車輛在排除故障時,沒有規定要將支架打開。

事故發生后,車主顧某及時報險,但被保險公司拒賠,于是訴至法院。經鑒定,車輛損失金額13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事故車輛的損失是由操作不當造成的,而《特種車保險條款》中特別約定,特種車輛如起重機、推土機、挖掘機及自卸車,在從事行業操作中,因機械失靈或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導致車輛損失或者第三者經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本案被保險車輛是由于支架沒有打開導致的損失,屬于被保險人嚴重操作不當,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提交法庭的保險單據上可見,上述保險條款字體均加粗加黑,并用下劃線標出。

法院認為,案外人梁某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按約全面履行。原告顧某受讓涉案車輛后,依法承繼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涉案車輛過程中,因傾覆造成涉案車輛損失,應當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同時,特種車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載明,作業中車體失去重心造成車輛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單特別約定載明,在從事行業操作中因機械失靈或嚴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輛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承辦人表示,“對于特別約定條款,原告稱是被告單方打印的,未與投保人協商;被告稱不清楚保單中特別約定是單方打印的還是與投保人協商確定的,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特別約定條款具有平等協商性。”

因此,該特別約定條款與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條款均為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告應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承辦人指出,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上述條款不產生效力,遂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加黑加粗履行提示義務同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負有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所提出的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屬于免責條款。但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負有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未盡到該明確說明義務的,則相應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認為,其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字體進行了加黑加粗加下劃線處理,對特別約定部分使用藍色字體與其他黑色字體區分;保險單重要提示要求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及時核對條款內容,其已經就免責條款作了提示說明。

對此,承辦法官表示,被告對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黑加粗加下劃線標志作出提示,應當認定其履行了提示義務。但是,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和法律后果,而被告在保險單上載明的重要提示條款只是提醒投保人注意閱讀保險條款,而非對保險條款進行說明。被告且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對上述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上述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