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泗洪法院五項措施為執行“降壓減負”
發布時間:2005-06-07 瀏覽次數:2653
一、財產線索早掌握。案件開庭審理前,建議債權人調查、申報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庭審中,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人財產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實后的債務人財產狀況記錄在案。提前為執行掌握財產線索。
二、先予執行、保全早告知。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或原告可能勝訴的給付之訴,告知原告可以申請先予執行或訴訟保全,并告知消極申請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同時,針對當事人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了解滯后的實際,主動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債務人已經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告知當事人可以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三、盡心調解促履行。充分發揮調解功能,盡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同時加強對義務人的誠信教育,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適時、適度引導當事人訂立違約責任條款,促進義務人切實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內容即時或分期履行。
四、擔保調解保效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主動通知、準許案外人(真正的債務人)為被告提供擔保,達成擔保調解協議,既減少當事人訴累,又保證履行效果。
五、信息共享打基礎。案件審結后,填寫執行信息表,載明承辦法官在審理中所了解的義務人的思想動態、財產狀況、履行能力以及財產保全狀況,為案件執行打下前期基礎。
實行五項措施一年來,泗洪法院新收執行案件呈持續下降趨勢,自動履行率同比提高了10個百分點,執行案件結案率同比增長15%,平均結案期限減少30天,大大減輕了執行工作的難度和壓力。
文章出處:泗洪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胡坤、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