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安法院八項制度“管住”執行投訴率
發布時間:2005-05-25 瀏覽次數:2379
一是首問負責制度。當事人來訪時,首問人應熱情接待,并指引來訪人找到具體接待人。具體接待人不在時,首問人如能協助解決來訪問題,則及時幫助解決;否則,確定下一次接待時間、地點。
二是對口接待制度。對于群眾的來訪,由案件承辦人負責接待;反映承辦人辦案中存在問題的,由承辦人的上一級領導負責接待。
三是來訪登記備查制度。接待人應做好接待記錄,于每周政治學習日交內勤存檔,不得只接待不登記。
四是執行忌語制度。接待當事人及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使用執行干警二十條忌語。
五是倒查制度。對于當事人越級上訪的實行倒查,杜絕接待不認真負責或態度粗暴、蠻橫而導致當事人越級上訪,或慫恿、縱容當事人越級上訪。
六是局長接待制度。從周一到周六,每天由執行局正、副局長輪流值班,接待當事人的來訪。
七是“巡訪”制度。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個星期,各執行組組長交叉到基層征詢已辦結、在辦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以及地方黨委、政府的意見,并將征詢意見向局長會議通報,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處、糾正。
八是限期報告制度。院、局長信訪接待后交辦事項,一般須在一周內報告辦理結果。
為切實落實好上述八項制度,該院還規定了扣發辦案補助、不得評先評優等相應的罰則。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