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沛縣法院出臺《審判委員會委員對擬討論案件參與或旁聽開庭審理的規定》
發布時間:2005-05-25 瀏覽次數:2374
該《規定》要求,承辦法官認為所辦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應在開庭前三日向審判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審判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和相關審判委員會委員、承辦法官協商確定具體開庭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相關審判委員會委員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參與審理該案件或旁聽該案的開庭。
該規定的實施,使審判委員會委員能夠全面了解案情,以便在討論案件時能夠充分發言、及時表態,縮短了審判委員會開會時間,提高了發表意見的質量。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