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泗洪法院三項措施規范評估、拍賣行為
發布時間:2005-05-20 瀏覽次數:2284
“四登記”即:由人民法院統一設計四種相關規定內容的記錄或表格交由委托鑒定機構逐一登記,一是《現場勘驗筆錄》,記錄參加現場勘驗的人員、責任和勘驗對象等有關情況;二是《拍賣報名人員登記表》,填寫拍賣標的物的名稱、競標人報名的時間、報名人姓名及住址、保證金交納情況等;三是填寫并依法送達《送達回證》,送達人、接收人、送達時間等一目了然,從根本上解決了出了問題相互推諉的現象;四是填寫《拍賣過程登記表》,詳細記錄拍賣標的物名稱、拍賣底價、拍賣標段、成交金額等,并附相關責任人簽字欄,其拍賣的全過程以及參加拍賣的相關責任人均在此表上簽字,以示拍賣活動的公正、合法、有效。
“一公開”即:在雙方選擇鑒定機構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 ,法院依照公開、公平、合法、擇優的原則,通知本地區所有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對評估或拍賣的傭金進行公開竟標,選擇傭金最低的為受委托人。
“一參與 ”即:監察人員參與評估、拍賣工作,對其全過程進行監督,以防止法官(執行員)與社會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單獨或直接聯系以及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與他人串標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文章出處:泗洪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公建、邢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