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單未簽字 能否作為欠款依據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韓丹 焦林生 發布時間:2019-12-10 瀏覽次數:673
在買賣交易中,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既是對合同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實現,也是誠信交易體現。近日,常熟法院審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終被告順利支付未付貨款。
寶華無紡制品廠與嘉善工藝品公司素有業務往來。2019年3月,寶華無紡制品廠訴至法院,要求嘉善工藝品公司支付2018年度拖欠的貨款共計51萬元。
被告嘉善工藝品公司辯稱,雙方賬款每年結清。2018年度,共收到原告無紡布共計5.4萬公斤,貨款總金額51萬元,其已支付貨款35萬元,結欠16萬元。對于原告提交的2018年5月和6月的入庫單,因沒有其公司倉管人員簽名,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度,原告向被告供應漂白無紡布共計6.4萬公斤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材料入庫單。原告向被告開具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總重量為6.4萬公斤,貨款共計86萬元。被告在2018年至2019年1月期間分四次支付貨款共計35萬元,剩余貨款51萬元未付。根據原告提供的入庫單,雖沒有注明單價,但根據所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所示,貨款合計86萬元,被告將該發票申報抵扣,說明其對該價格的認可。對于入庫單上無被告公司倉管人員簽字,經查,該入庫單均系原告將貨物送到被告處后,由被告稱重后出具給原告,從抬頭格式、書寫方式及筆記來看,均與有被告倉管人員簽字的入庫單一致,且入庫單總重量與原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總重量一致。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由被告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應認定被告對原告提供貨物的價格進行了確認。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嘉善工藝品公司支付原告寶華無紡制品廠貨款51萬元。(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買賣交易過程中除了要簽訂規范的買賣合同外,也要重視相關細節。如送貨單、材料入庫單等單據的制作、書寫、項目內容均要規范,并注意證據保存,一旦發生糾紛,可積極舉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