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為切實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探索和踐行“訴訟案件案外調解”工作機制,有效減少交通事故處理的環節與成本,大力支持交巡警部門依法行政,惠山法院在廣泛聽取意見,反復醞釀商討的基礎上,充分準備,大膽嘗試,積極探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推行巡回審理和委托調解兩大舉措,將訴訟優勢和調解優勢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提升了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自去年5月1日全面實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來,對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應對和處理,又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廣大交巡警部門面臨人少事多,事小程序繁的新矛盾,特別是在處理涉及外地車輛及復雜型交通事故時,往往矛盾突出,情況復雜,導致工作量驟增。同時,交通事故處理由原來的必須經交巡警部門調解轉變為現在當事人自行選擇調解,處理方式的變化也給此類糾紛的解決帶來了新的問題。為此,去年年末,惠山法院在惠山交巡警大隊和錫澄高速交巡警大隊設立了巡回審理場所,選派資深民事審判法官專職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在設立巡回審理場所的同時,惠山法院汲取去年“訴訟案件案外調解”機制的有益做法,在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巡回審理場所大力推行委托調解機制,即惠山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后,視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一是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適用委托調解程序;二是雙方當事人要求法院自行調解的,案件適用訴訟調解程序;三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需要調解的,案件符合簡易程序審理的,則適用簡易程序,不符合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及時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
  為確保巡回審判場所與交巡警部門相關工作的順利銜接,惠山法院精心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委托調解操作規程》,詳細制訂了辦理此類案件的工作意見、起訴權利告知書、訴訟調解須知、舉證須知、征求意見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審查表等相關規定及材料文書,以便巡回審判場所在具體操作時能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更加快捷、高效地運作。
  在交巡警部門設立巡回審判場所,有利于在采取財產保全、制作調解協議等方面充分發揮審判優勢,快速、穩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在巡回審判場所推行委托調解機制,有利于在調解過程中更好地發揮交巡警部門的人才優勢、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以便掌握糾紛處理的最佳時機,力求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巡回審理和委托調解兩大舉措,將在方便當事人訴訟、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樹立司法權威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據統計,巡回審判場所開展工作一個月以來,已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23件,已審結9件。

文章出處: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