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沛縣法院建立領導干部述廉制度
發布時間:2004-04-19 瀏覽次數:2787
《意見》明確了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為依據,通過干部述廉工作,發揮黨組織和廣大干警對領導干部監督,進一步強化勤政廉政意識,不斷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充分發揮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能作用,樹立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意見》規定了述廉的人員和述廉的內容。述廉人員包括院黨組成員、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時要求審判長和執行長在年度考核中列述廉的內容。述謙內容包括:1、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主要是落實廉政責任制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檢查考核、實施責任追究以及履行反腐倡廉領導職責的情況;2、推薦選拔干部的情況。主要是貫徹執行黨的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情況;3、廉潔執法情況。主要是遵守《黨政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法官法》規定的“十三種不得有”行為和上級有關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廉潔執法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落實情況。
《意見》規定了述廉方法。一是述廉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未與“一崗雙責”目標考核同步進行;二是黨組成員的述廉可在院領導班子會議上進行,也可在中層干部或全體人員會議上進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述廉可以在本部門會議上進行或在全體人員會議上進行;審判長、執行長的述廉可以參照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做法進行;上述人員既可以大會述廉也可以書面述廉;三是進行民主測評。述廉后,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單獨或集中與年終考核民主測評一并收集匯總,測評結果以適當形式向述廉者反饋;四是科級以上述廉報告和測評結果統一存入個人廉政檔案,作為對干部業績的評定、獎勵、懲處和選拔的重要依據。
《意見》要求參加述廉的人員及全院干警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本著對領導班子、對個人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述廉的內容和要求,認真準備,形成材料,實事求是地向組織報告本人及領導班子履行職責和勤政廉政情況。參加測評的干警要積極認真地進行測評,力求測評結果符合真實情況、符合客觀實際。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