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法院:對緩刑人員進行跟蹤教育
發布時間:2004-02-02 瀏覽次數:3314
一是實施緩刑聽證。對可以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判決前,先召開由受害人親屬、基層組織代表、單位負責人、住所地鄰居、人民陪審員、該案公訴人、辯護人、公安機關等人員參加的聽證會,聽取他們對適用緩刑的意見。如果與會人員對適用緩刑意見較大,則作出不適用緩刑的判決,如果與會人員對適用緩刑反映較好,在適用緩刑判決宣判后,承辦法官適時對緩刑人員進行教育,引導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做對社會、對家庭有用的人。去年以來,有70%適用緩刑的刑事案件進行了緩刑聽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非常好。
二是對緩刑考驗期內進行跟蹤指導。該院利用到當地召開宣判大會、外出協調案件等時機,與基層組織交換意見,了解情況,對轄區內的緩刑人員進行全面考察和法律指導。該院在走訪中了解到某公司一名副經理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適用緩刑后,認真接受改造,單位領導和職工給予較好的評價,被害人家屬對法院對該副經理適用緩刑的做法表示支持。
三是適時進行集中教育。“兩節”期間是犯罪易發期,該院為防止緩刑人員再度犯罪現象的發生,于2004年1月15日下午,集中了去年以來的33名緩刑人員進行集體教育,除該院從事刑事審判的審判人員外,還邀請公訴機關、公安機關派員參加。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范道超同志作了《緩刑人員如何在考驗期內做有益于社會的人》的專題報告,參會的33名緩刑人員,認真聽講,個人表示,不辜法官的希望,好好改造。緩刑人員王某在會上表示“法院給了我們這樣一個自我改造的機會,一定要倍加珍惜”。
由于該院對緩刑人員本著懲罰、教育、挽救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案,著力做好緩刑人員的跟蹤教育工作,三年來,適用緩刑的96名人員無一名重新犯罪,無一名緩刑人員被收監,充分發揮了刑事審判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特有的作用。
文章出處: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韋立乾、馮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