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有誤存單取款,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發布時間:2004-03-08 瀏覽次數:4646
評析:
在對銀行提供的張某存款過程的錄像經鑒定屬實,且零散現金為2.5萬元的基礎上,合議庭對本案的處理形成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對張某的成捆現金系9萬元及存單4萬元均無異議,雖然雙方對零散現金的數額確存在分歧,但通過對錄像的鑒定,可以確定張某當時存款時的零散現金為2.5萬元。因此,張某的存款總額應為15.5萬元。張某因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誤而多獲取的1萬元應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張某確實多獲取了1萬元,但這1萬元從程序上講并不屬不當得利。在銀行存單未被撤銷、變更之前,銀行直接要求張某返還1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應當對銀行行使釋明權,銀行可以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1、就目前來看,張某多獲取銀行1萬元存款并不屬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對照該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張某從銀行取款16.5萬元并不是沒有合法根據,銀行出具給張某的存單就是合法的根據。盡管銀行在張某存款過程對張某存款的數額存在著重大誤解,但并不能否認,該存單在未被確認無效或撤銷、變更之前是合法有效的憑證,銀行負有按照存單上的數額向儲戶支付存款的義務。2、撤銷或變更之訴請,并非是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題中應有之義。從張某的存款過程來看,銀行工作人員由于粗心大意,誤以為張某的成捆現金是10萬元,沒有按照操作規程重新拆封清點,最終導致存單多開具了1萬元。銀行誤將張某15.5萬元的存款開具成16.5萬元固然存在著過失,但究其性質而言,應屬于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民事行為或合同的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或撤銷權消滅后,該民事行為或合同有效。同時,撤銷權屬于形成權,是訴權,法院對于是否構成重大誤解的實體審查應以當事人提出撤銷可變更的訴訟請求為前提。顯而易見,返還之訴與撤銷之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返還之訴并不能當然地包含了撤銷之訴。3、根據以上兩點的分析,在銀行沒有以重大誤解為由提出撤銷或變更存單的訴訟請求之前,直接就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并不符合我國民法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但依照《證據規定》的要求,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銀行可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只有這樣,銀行要求張某返還1萬元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支持。
文章出處: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叢紅亞、錢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