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公開招考聘任制書記員
發布時間:2005-07-06 瀏覽次數:1428
本網訊:根據工作需要,經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批準,省高級人民法院面向社會公開招考21名聘任制書記員。
一、招考職位及管理方式
按照《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此次招考的職位均為聘任制書記員。被聘用的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聘任期間的有關待遇參照執行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法院與受聘人員雙方履行合同規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雙方即解除聘任關系,受聘人不再具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再履行書記員職責。
二、資格條件
聘任制書記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具備從事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技能;
3、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現在法院從事書記員或速錄員(包括在編工人、臨時工)工作滿3年以上的(截止2005年6月30日),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
4、普通高校應屆本科以上學歷人員限江蘇省生源,大專學歷應屆畢業生和其他人員限南京市戶籍(生源);
5、身體健康。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1、本次招考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
本人現場報名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報名,受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委托人的有關材料。
2、招考單位現場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后,辦理報名手續,并繳納考試費(包括報名費、考務費、報名資料費)60元,到省法院政治部領取準考證。
3、報名時間:2005年7月23日??24日。每天9:00??16:00。
4、報名地點:法苑賓館一樓大廳(南京市寧海路75號省高級人民法院后面法苑賓館)。
四、程序
1、考試分為筆試、專業技能測試、面試。
2、考試時間和地點。筆試時間:2005年8月6日上午。專業技能測試時間:2005年8月下旬。筆試和專業技能測試地點及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考試合格者,按聘用的程序進行考核、體檢。
4、經考試、考核、體檢合格的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將在江蘇人事網站( www.jsppd.gov.cn)、江蘇法院網站(zhweixiu.com)和有關媒體上公示。
5、公示期滿不影響聘用的,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期限為三年,期滿可以續聘。
6、新聘任書記員試用期限為一年。
五、其它未盡相關事宜詳見《2005年江蘇省法院系統招考聘任制書記員公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
六、聯系方式
聯系部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
聯系電話:83785016
一、招考職位及管理方式
按照《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此次招考的職位均為聘任制書記員。被聘用的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聘任期間的有關待遇參照執行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法院與受聘人員雙方履行合同規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雙方即解除聘任關系,受聘人不再具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再履行書記員職責。
二、資格條件
聘任制書記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具備從事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技能;
3、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現在法院從事書記員或速錄員(包括在編工人、臨時工)工作滿3年以上的(截止2005年6月30日),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
4、普通高校應屆本科以上學歷人員限江蘇省生源,大專學歷應屆畢業生和其他人員限南京市戶籍(生源);
5、身體健康。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1、本次招考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
本人現場報名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報名,受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委托人的有關材料。
2、招考單位現場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后,辦理報名手續,并繳納考試費(包括報名費、考務費、報名資料費)60元,到省法院政治部領取準考證。
3、報名時間:2005年7月23日??24日。每天9:00??16:00。
4、報名地點:法苑賓館一樓大廳(南京市寧海路75號省高級人民法院后面法苑賓館)。
四、程序
1、考試分為筆試、專業技能測試、面試。
2、考試時間和地點。筆試時間:2005年8月6日上午。專業技能測試時間:2005年8月下旬。筆試和專業技能測試地點及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考試合格者,按聘用的程序進行考核、體檢。
4、經考試、考核、體檢合格的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將在江蘇人事網站( www.jsppd.gov.cn)、江蘇法院網站(zhweixiu.com)和有關媒體上公示。
5、公示期滿不影響聘用的,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期限為三年,期滿可以續聘。
6、新聘任書記員試用期限為一年。
五、其它未盡相關事宜詳見《2005年江蘇省法院系統招考聘任制書記員公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
六、聯系方式
聯系部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
聯系電話:83785016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