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法學大會確定全球反腐敗“統一標準”
發布時間:2004-09-24 瀏覽次數:1475
決議對公職人員的腐敗作出了明確定義,指出,“腐敗界定為任何公職人員在任何時候,以實際的或者潛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職人員的職能為交換條件,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機構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論何種性質的不正當利益。”
決議認為,有關公職人員腐敗和賄賂的規定應當將主體限定于代表國家或者任何行政層級和任何立法、執法、行政、司法的公共管理部門的人員,包括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的雇員、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的成員、法官、檢察官以及政府控制的實體和企業的雇員。
在全球聯合打擊腐敗方面,刑法學家呼吁,國際組織應當支持各國對其官員的腐敗行為進行偵查、起訴的努力,特別是放棄豁免權。各國應當保護腐敗案件中的證人,報告腐敗行為的人們應當受到保護。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孟 娜、韓 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