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一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確認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案件的審判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作出原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5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原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有義務對其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原司法行為是法院作出的,法院應當掌握作出原司法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審理確認案件的也是人民法院,與確認申請人相比,法院明顯占據優勢地位。為切實保障確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公平原則,確認案件的審理,在一般情況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以減輕確認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了其他兩種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申請確認人民法院不作為構成違法的證據責任,申請人及被申請的人民法院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分擔原則;確認申請人因人身權損害申請確認違法的,由確認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這位負責人說,人民法院在審理確認案件中,應當合理確定確認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但無論確認申請人的證據是否成立,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作出原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對自己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