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隱匿會計憑證罪案件在四川綿陽作出判決
發布時間:2004-07-20 瀏覽次數:1924
2002年,審計署駐成都特派辦審計組在對綿陽南郊機場建設資金審計中發現,該機場向施工單位收取的投標資料費、定期存款利息、代征稅金手續費等大量收入,未納入單位財務賬核算。為了查清這些資金的下落,審計組多次向綿陽南郊機場領導及財務負責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上述收入的真實財務資料。但是,作為機場財務負責人及上述資金直接管理人的袁虹,卻將會計資料隱匿,拒絕向審計人員提供。經過審計人員大量艱苦細致的查證,查出該機場將上述近千萬元收入設置“小金庫”20多個。在此情況下,袁虹又多次編造虛假會計資料,隱匿“小金庫”資金,嚴重阻礙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對袁虹的上述行為,成都特派辦依據審計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四川省及綿陽市公安機關對此案十分重視,立案進行了積極偵查。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袁虹身為綿陽南郊機場建設管理局財務負責人,直接管理本單位的“小金庫”賬,在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過程中,故意隱匿本單位的“小金庫”賬務資料,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國家刑律,構成了隱匿會計憑證罪。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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