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審計報報道,最近,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對綿陽南郊機場建設管理局財務負責人袁虹,在審計期間隱匿偽造會計憑證案進行公開審理,依法判處袁虹有期徒刑2年、并處以罰金4萬元。據區檢察機關介紹,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主體范圍”進行法律解釋后全國第一例會計人員司法判決案例。
  2002年,審計署駐成都特派辦審計組在對綿陽南郊機場建設資金審計中發現,該機場向施工單位收取的投標資料費、定期存款利息、代征稅金手續費等大量收入,未納入單位財務賬核算。為了查清這些資金的下落,審計組多次向綿陽南郊機場領導及財務負責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上述收入的真實財務資料。但是,作為機場財務負責人及上述資金直接管理人的袁虹,卻將會計資料隱匿,拒絕向審計人員提供。經過審計人員大量艱苦細致的查證,查出該機場將上述近千萬元收入設置“小金庫”20多個。在此情況下,袁虹又多次編造虛假會計資料,隱匿“小金庫”資金,嚴重阻礙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對袁虹的上述行為,成都特派辦依據審計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四川省及綿陽市公安機關對此案十分重視,立案進行了積極偵查。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袁虹身為綿陽南郊機場建設管理局財務負責人,直接管理本單位的“小金庫”賬,在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過程中,故意隱匿本單位的“小金庫”賬務資料,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國家刑律,構成了隱匿會計憑證罪。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新網
文章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