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京市一中院獲悉,北京恒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在狀告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侵權案中敗訴。敗訴的原因是恒升集團本身不是受侵害的原告,而且媒體的報道也被法院認定是正常輿論監督。
  恒升集團訴稱,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在2002年7月30日的新聞欄目《零距離》中播出的“神秘的索尼筆記本”節目中,關于“恒升公司銷售的索尼筆記本是水貨,恒升公司不具有進口貨物的權利”等報道不符合事實,使其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并索賠上百萬元。
  江蘇電視總臺辯稱,其沒有在2002年7月30日報道過涉及恒升集團的內容,且報道內容真實,沒有侵犯恒升集團的任何權利。總編黃某也辯稱,恒升集團不具備本案主體資格,江蘇電視總臺報道的對象是北京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而不是恒升集團。
  一審法院駁回了恒升集團的訴訟請求。恒升集團不服上訴,稱電視臺的不實報道構成了對恒升商標的損害。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江蘇電視臺的新聞報道中無關于恒升商標的評價。江蘇電視總臺的報道是對社會現象進行的正常輿論監督,沒有虛構事實、侮辱、誹謗等情節,因而不構成侵害名譽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恒升集團的所有訴訟請求。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晨報
文章作者:趙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