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集團敗訴名譽權官司-法院認定媒體曝光屬正常輿論監督
發布時間:2004-06-16 瀏覽次數:2186
恒升集團訴稱,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在2002年7月30日的新聞欄目《零距離》中播出的“神秘的索尼筆記本”節目中,關于“恒升公司銷售的索尼筆記本是水貨,恒升公司不具有進口貨物的權利”等報道不符合事實,使其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并索賠上百萬元。
江蘇電視總臺辯稱,其沒有在2002年7月30日報道過涉及恒升集團的內容,且報道內容真實,沒有侵犯恒升集團的任何權利。總編黃某也辯稱,恒升集團不具備本案主體資格,江蘇電視總臺報道的對象是北京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而不是恒升集團。
一審法院駁回了恒升集團的訴訟請求。恒升集團不服上訴,稱電視臺的不實報道構成了對恒升商標的損害。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江蘇電視臺的新聞報道中無關于恒升商標的評價。江蘇電視總臺的報道是對社會現象進行的正常輿論監督,沒有虛構事實、侮辱、誹謗等情節,因而不構成侵害名譽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恒升集團的所有訴訟請求。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晨報
文章作者:趙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