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未婚媽媽為了保有做為一個女人的生育能力,流落他鄉沿街乞討;為了幼子能有一個溫飽的生存環境,拋頭露面代子征父。這個令中原萬人情慟的未婚媽媽,向人們講述了數年來發生在她身上善與惡、美與丑、法律與倫理縱橫交織的人生際遇……
  懷孕在身無奈分手
  在河南省鄭州市,胡曉雨(化名)的知名度很高。今年27歲的胡曉雨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東北姑娘。1998年,拿到大專學歷的胡曉雨進入鄭州某保險公司工作,正是在這個時候,她認識了同在該保險公司工作的劉亞林(化名),兩人由同事而發展為戀人,兩人過起了同居的日子。胡曉雨先后兩次懷孕,在劉亞林及其家人的勸說和保證結婚的許諾下,均由劉亞林領她到醫院做了流產手術。這給胡曉雨的身體帶來了很大的創傷,而更令她心痛的是,劉亞林與別的女子有染的消息不斷傳到她的耳中。
  1999年11月,劉亞林以感情、性格不合為由,堅決要求與胡曉雨分手。此時的胡曉雨也覺得強扭的瓜終究不會甜,就同意和劉亞林分手。但令胡曉雨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分手20多天后,她卻發現自己又懷孕了。無奈之下,胡曉雨準備打掉這個孩子。然而去了好幾家醫院,醫生都不肯為她做人工流產手術,還警告她說:以她的身體狀況,再次打胎可能導致終身不孕,失去做一個女人的生育能力。
  傷心欲絕的胡曉雨只好去找劉亞林,哀求他看在孩子的份上同她結婚,但劉亞林卻堅決不同意,后來避而不見,而劉亞林的父母則要求她打掉孩子。無奈而無助的胡曉雨只好考慮著一個人先將孩子生下來,她似乎無路可走了,除非她放棄做女人的生育能力。
  2000年1月6日,劉亞林卻率先向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胡曉雨解除非法同居關系。這太出乎胡曉雨意料了,她萬萬沒有想到,劉亞林會在她有孕在身困苦無助的時候和她打官司。在胡曉雨看來,這簡直是要置她于死地。直覺告訴胡曉雨,劉亞林一定把自己懷孕的事情舉報給了計生委。鄭州呆不下去了,她不敢相信任何人,拿著弟弟給的50元錢一個人悄悄離開了鄭州。因找不到胡曉雨的下落,5個月后劉亞林只好撤訴了。 奔走在乞討路上的孕婦
  2000年2月,胡曉雨的身影出現在豫北安陽,她是被逼無奈來投奔自己的兩個同學的魏文廣和張金太的??墒前凑辙r村的風俗,讓一個孕婦住在家里是很不吉利的,因此,胡曉雨并不能夠在同學家里住多久。張金太家住在農村的一個小街上,是鄉政府所在地。為了不再給同學添更多的麻煩,胡曉雨暗自揣摸著想在這條小街上呆下來,她知道在這條小街上流浪是安全的,兩個同學會盡力照顧她,而且這里民風古樸,到別處流浪太危險了。
    對于一個孕婦來說,身體的不可知因素很多,如果再遇到什么外界的侵擾,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況且她也實在是無處可去,鄭州不能回去,老家不能回去……好心的張金太為她抱來了席子、被褥、火爐和一些日常必需品,在小街的一些偏僻角落里,胡曉雨開始了她的流浪日子。魏文廣和張金太有時整晚在旁邊陪伴著她,但是大部分晚上,她都是一個人度過的。
  二月的豫北,盡管氣溫開始慢慢回升,但是夜里仍然寒氣逼人,睡不著時胡曉雨就輕輕地和肚里的孩子說話。有時張金太給她送一些飯,有時,她用錢買一些食物,這些錢大部分是魏文廣給的。如果不是這兩個好心的同學,頂著民間風俗的壓力給她這么多幫助,胡曉雨不敢想象自己是否還能活下來,她曾無數次站在流過小街的那條小河邊,想跳下去結束這一切痛苦。
  為了減輕同學的負擔,同時還想保存一些錢應付孕婦可能遇到的諸多不測,胡曉雨想到了乞討??吹揭粋€孕婦乞討,純樸善良的人們都愿意把食物送給她,每到吃飯時間,胡曉雨一走近,大家就問她想吃什么?有時,街上的小攤販們還主動邀胡曉雨到攤位上聊天,并管她一頓飯吃。豫北有這樣一個風俗,喜事辦宴席,要邀請路過的叫花子飽吃一頓。而胡曉雨,這個特殊的“叫花子”,在此流浪乞討的6個多月里幾乎吃遍了所有的喜慶宴席。
  8月20日,胡曉雨揣上弟弟為她準備的800元錢坐上了去平頂山的公共汽車,當天下午三四點鐘,當汽車進入距平頂山幾十公里外的郟縣縣城時,胡曉雨感到下腹劇烈的疼痛,好心的司乘人員和乘客急忙將她送到附近的醫院,一個可愛瘦弱的男孩降生了。孩子生下來了,困擾胡曉雨的一個問題不存在了,強制流產的威脅漸漸遠去了,充滿她心中的是對孩子的母性的愛。正是對孩子的母愛,支撐著她堅強地生活下去。是孩子挽救了胡曉雨,也是胡曉雨挽救了孩子,但生活給予這對共生體的并非全是和風細雨。
  未婚媽媽代兒告父遺棄
  回到鄭州后,胡曉雨完全靠弟弟的資助生活。當孩子一次重病時,走投無路的胡曉雨去找劉亞林,而劉亞林卻當著圍觀眾人的面說孩子不是他的。
  為了洗清恥辱,性情剛烈的胡曉雨拉著劉亞林去河南省遺傳研究所做了親子鑒定,2001年2月17日,鑒定結果出來了。在這份DNA指紋鑒定報告書中寫著:劉亞林可以提供孩子所需的基因,父權幾率為99.99,可以得出  結論,孩子是劉亞林的。
  親子鑒定結果雖然出來了,但在此后的日子里,劉亞林仍然不愿履行做父親的職責,劉家也不肯認回這個小孫子。
  天下還是好心人多,胡曉雨的房東看到母子二人的辛酸處境,不但14個月沒收房租,而且還經常讓曉雨母子倆到她家里吃飯,給孩子墊付醫療費,幫她照看孩子,好讓胡曉雨出去找工作掙錢養孩子。胡曉雨無數次含著淚說,她遇到了一個好房東,如果不是房東,可能孩子已經不在了,而她也不會太久于人世了。
  正是在這些好心人的支撐下,未婚媽媽胡曉雨帶著幼小的孩子,走過了人生中最“寒冷的冬天”。為了撫養孩子,尋求自立,身單力薄的胡曉雨干過不少短工:當過推銷員、業務員,甚至還獨自招攬裝修的業務,然后雇人去干……
  2002年4月22日,孩子又生了一場大病,遲遲不見好轉。胡曉雨抱著病中的孩子淚如雨下,日子過得太艱難了,她感覺到自己垮了,實在支撐不下去了。沒有經濟來源的胡曉雨已經心力交瘁,當她再次鼓起勇氣抱著孩子來到劉家討要孩子的撫養費時,卻又被關在了門外。
  2002年中秋佳節,胡曉雨抱著不諳世事的孩子,找到了一些媒體,表達了自己“代子征父”的想法,希望能找到一個不嫌棄孩子的男子,與她一道為孩子的成長遮風擋雨。河南媒體謹慎地發表了胡曉雨“代子征父”的報道。
  為孩子找“爸爸”,胡曉雨對對方沒有什么要求,只要能接受她的孩子。因為孩子剛過兩歲,還不懂事兒,要是再晚點兒,孩子開始懂事了,她再替孩子找“爸爸”,恐怕就“騙”不住孩子了。
  談到代子征父,胡曉雨淚如雨下,她遠在吉林的家里有患腦溢血的父親和多病的母親,她沒有結婚卻有了孩子的事實讓家人備受打擊,如今,領著孩子相依為命的慘狀更是父母親心中的一塊“心病”。老家人都不知道她未婚先孕的事情,孩子回老家時,父母對鄰居謊稱是她弟弟的孩子。聰明的孩子仿佛也懂得媽媽的心事,在獨處時抱著胡曉雨叫媽媽,人多時就改口叫“姑姑”。每次聽到孩子稚嫩的叫聲,胡曉雨的心就象刀割一樣難受。
  由于種種原因,胡曉雨沒能在500多名應征者中找到合適的對象。但“代子征父”的報道卻引起了許多人的憤怒,許多律師紛紛表示要為胡曉雨免費打一場官司,司法援助機構也參與了進來。
  2003年9月25日,胡曉雨以兒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劉亞林遺棄為由,采取刑事自訴的方式將他告到了法院,金水區人民法院以“遺棄罪”對這起案件進行立案審理。10月16日,接到法院傳票的劉亞林第二次以“解除同居關系”為由也將胡曉雨起訴到金水區法院。
  法庭上,劉亞林辯稱自己沒有構成遺棄罪,自己是在2001年2月17日DNA鑒定后才知道亮亮是自己的兒子,在做鑒定時就表示如果孩子是我的,希望通過法院解決,后又委托他人去找過胡曉雨談孩子的問題,但沒談成。而其間胡曉雨多次帶著律師上門“鬧事”,無奈之下,自己只好離家出走。劉亞林表示,愿意按法律規定撫養孩子。本案在審理中,經法院調解,劉亞林支付亮亮撫養費2000元。
  2004年2月17日,這起備受人們關注的未婚媽媽代兒狀告生父遺棄案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金水法院經審理認為: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而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促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本案中被告人劉亞林在知道亮亮系其親生子后未盡到其應盡的撫養義務是錯誤的,但其錯誤行為并未達到遺棄罪所必須達到的情節惡劣程度,故亮亮指控劉亞林構成遺棄罪的證據不足。但對劉亞林未盡到其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錯誤行為應予譴責,劉亞林今后應積極主動的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同時亮亮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請求劉亞林履行撫養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劉亞林無罪。
  拿著這份沉甸甸的判決書,胡曉雨感到天旋地轉。她認為自己有理,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聲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劉亞林的行為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犯罪。
  2004年4月12日,這起轟動全國的首例未婚媽媽代兒告父案終于落下了帷幕。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且經一審法院當庭舉證、質證,一切屬實,法院予以確認。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后記
  談到曾經擁有的愛情,胡曉雨的心情變得一塌糊涂。她說,時下,青年男女們未婚同居的事情很普遍,她希望以自己的經歷來告誡他們,在偷食禁果時,千萬要為自己的未來多考慮考慮。她真誠地希望那些準備做未婚媽媽的女性朋友能冷靜地思考一下:你能給孩子幸福嗎?沒有爸爸的孩子快樂嗎?孩子以后的身心能健康嗎……既然不會有結果的愛情你還要它干什么?既然你不能保證孩子以后的幸福,那么你將他(她)帶到這個世界上就是錯誤,甚至是犯罪!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黨玉紅、張智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