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04年司法考試的試卷分值及題型結構在形式上發生了不小的變化。具體為:(1)前三卷在題型不變(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三種傳統題型)、題量不變(每卷100道試題)、答題時間不變(答題時間為3個小時)的前提下,將多項選擇、不定項選擇兩種題型的分值調整為每題2分,單項選擇題分值不變,仍為每題1分;將題型比例調整為單項50題(即占50分),多項和不定項50題(即占100分);每卷分值150分,前三卷總分值調整為450分。(2)第四卷在原有案例分析題型、無標準答案型主觀論述試題不變的前提下,將卷四的分值調整為150分,答題時間增加了半小時,共3個半小時。這樣調整之后,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四張試卷的總分值增加為600分。
  這次變化可以說是司法考試的重大變革,也是一次必要的、合理的變革。長期以來,司法考試(律考)在前三卷(客觀題卷)對各種題型的分值分配采取一刀切的態度,每題均為一分,和其他規范化的考試相比應該說是罕見的。眾所周知,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的解答難度是逐次升高的,即使涉及知識點的范圍一樣,后兩種題型很難直接運用簡單的“排除法”技巧,答案“獨一無二”的單項選擇題更讓考生心儀,因為簡單的排除法在這里大有用武之地。可以說,舊有的平均主義分值分配方式對水平較高的考生是不公平的,難以拉開檔次。一場考試得分的高低,主要應當取決于考生的知識水平和能力,考生在分數上的回報應該和他的付出成正比。當高水平的考生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解答出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后,他取得的分數卻和解答出容易得多的單項選擇題是一樣的。這就會逐漸使得考生對題目表達繁冗的個別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進行舍棄,因為花費同樣多的時間和精力在其他題目上可以保證更高的準確率,在得分上也更劃算。另一方面,過去的司法考試在卷四(主觀題卷)的命題傾向上存在著主觀題客觀化的表現,一個案例題幾乎變成了若干個選擇題的組合,問題設置的越多越細,那么其所涉及的知識面也就越窄,考生也就更有可能通過對所考核知識點的“猜測”來解答題目。誠然,主觀題的評分一直是各類標準化考試所頭疼的問題,將主觀題客觀化無疑能增強閱卷效率,減少爭議,但這是以犧牲主觀題的本質屬性(閱讀->分析->論述)為代價的。自從去年司法考試增加了無標準答案型主觀論述題之后,今年這一題型將繼續保留并有所加強,這對培養法律人才的理論功底和思辯能力無疑極有意義。這是對某些考生死記硬背、短期突擊的備考方法的致命打擊。
  商法和經濟法
  商法和經濟法是一個內容龐雜的部門法體系,他們所包含的眾多法律文件之間共同點不多,但都屬于理論要求不高,主要依賴法條的淺層次知識點。
  卷四的無標準答案型主觀論述試題不大可能在此出現,商法中的案例仍將是一道最客觀化的主觀題,得分容易。至于前三卷客觀題,從過去的經驗來看,本部分考核試題的題型中單項選擇題的比重明顯高于其他部門法,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比重不高,也就是總體比較簡單。這一部分要做到所謂的“客觀題主觀化”是有局限的,很難有實質的提升。2004年的單選題從數量上要增加不少,去年為30道題,今年為50道題。預計商法和經濟法部分將在單選題這一領域比較突出,另外兩種題型雖然也會出現但數量不會太大,2分題的出現并不會導致考核知識點的擴展,對考生的復習準備來講沒有顯著影響,還是屬于“送分題”部分。但必須指出,近年的司法考試對商法和經濟法的考查方式存在著一種十分明顯的傾向,即在理論深度基本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主要是因為這一部分和實踐聯系緊密,單純的理論點確實不多),通過擴展考核范圍來加大難度,一個選擇題的四個選項往往從四個不同的角度來設計,對其中任何一個選項把握不準都會前功盡棄導致失分。針對這一現象,一方面考生要強化記憶能力,要花苦工夫。但另一方面更重要,就是學會對法律規定的精確理解,這種精確理解未必是精確記憶,這是沒必要的,更是不現實的。它指的是對法條背后立法目的的深刻領悟。對現有法律學習的最高境界就是使自己成為“立法者”,看破蒙在法律條文上的面紗,真正理解核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這是簡化記憶內容,準確運用知識點解題的“金鑰匙”。
  民 法
  預測2004年司法考試民法部分,將繼續充分體現“理論考查命題”的總體思路,沿襲民法部分考查方式“喜新不厭舊”的特點。從總體上講,近年來民法試題增加了理論上的難度,對考生的要求從簡單法條記憶轉向了對綜合運用概念、原則及原理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追求,這也體現出司法考試作為全國司法界精英選拔性考試的特點。具體而言,民法各部分各具特色:(1)合同法自1999年以來一直是民法考查的重點,但是考試形式有所變化:總則部分從單純的法條記憶轉向對相關知識點的綜合運用;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每年都考查,其他有名合同逐漸向跨部門、章節知識點結合的考查模式轉變。(2)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在分值上僅次于合同法,經過多年考查,主要知識點都已經被覆蓋,由此導致兩個趨勢:首先是重要的知識點每年都出現,存在較多真題變形情況;其次是加大理論難度,以適應考試本身區分度的要求。(3)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雖然總體分值不如前兩者,但往往與合同法部分內容結合考查,以增加考查難度;此外,司法解釋具有一定的理論難度,造成考生理解記憶上存在一定的障礙,需要理論梳理理解。(4)婚姻繼承法部分分值相對較少,并且出現了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因此在掌握常靠知識點的同時,更需要對新內容著重把握。
  許多考生認為,民法部分學習感覺不錯,但是往往不能得到高分。這主要是兩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民法較為貼近生活,使得民法知識看似比較好理解,由此有部分考生就想當然的作題;其次,民法內容博大精深,我國現在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因此有相當部分知識點需要依靠理論解決,這就造成考生復習中的盲區。針對2004年考試,希望在民法部分分值能夠有所突破,就必須解決好兩個問題:第一,必須加強對民法的體系、制度價值等原理性內容的把握,以應對主觀題的考查,特別是論述題的考查;第二,在復習中需要及時動筆,進行歸納、比較和整理,對情況相同、相似、截然相反的法條和制度予以記錄,在腦海中形成體系化的網狀知識結構,應對多項選擇題的各種選項。例如:對合同相對性、民法中的抗辯權、優先權(優先購買權、優先受償權、船舶優先權)、責任形態(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替代責任)等知識點的整理,都將對整個司法考試民法部分產生極大的裨益。
  刑事訴訟法
  2002年的首次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從2000年的33分猛然增加到55分,漲幅高達66%。根據我們的統計,從律師資格考試到統一司法考試,分值增加最大的學科首當其沖的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在司考復習中的重要性也因此得到進一步提升。作為法學的主干學科,刑事訴訟法的考查方式幾乎覆蓋了司法考試的所有題型,是司考中為數不多的占分大戶之一。因此其必將成為400分改600分影響最大的學科之一。由于刑事訴訟法的分值屬于司法考試中的高分值學科,位居第一集團,是司考得分的主戰場,所以在復習戰略上必須給予高度重視。沒有主戰場的勝利,就不可能獲得司考戰役的全面勝利。
  2004年的刑事訴訟法的考試估計有如下特點:
  1.以考查法條為主,考查理論較少
刑事訴訟法所考查的知識點幾乎全部是對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內容的直接考查,較深的理論問題考查較少,這是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部分命題的基本特點和基本規律。從近年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情況來看,命題直接以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來命題的尚占相當分量,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訴的解釋、“六機關”關于刑訴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則的分值比例不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的考題除了主要圍繞法條涉及這一顯然特點以外,在內容上,重點是考查各訴訟主體的權利或者權力。所以在讀書和練習中一定要以權(力)利為復習中心,兼顧義務。
  2.重點永遠是重點,而且在不斷重復考查
  刑訴法比較側重的知識點始終是考試的重點,主要是:1基本原則;2管轄;3辯護與代理制度;4回避制度;5強制措施;6證據及證據運用制度;7附帶民事訴訟;8自訴案件與簡易程序;9一審程序;10?二審程序;11?再審程序。刑事訴訟法部分的考查重點基本上沒有變化,大量研究表明,不少考點實際上是不斷換角度的出現。這不但印證了一句名言:“司考重來不怕重復!”也充分說明了歷年真題研究,對司考復習的重要價值與意義。
  3.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多項選擇、不定項選擇兩種題型的訓練力度
  記分規則的變化,必然帶來復習策略的變化。只有順應規則變化的考生,才能掌握規則變化后考試的先機。由于刑事訴訟法增加的分值主要來自于多項選擇、不定項選擇兩種題型,所以必須順應試題記分規則的變化,有意識地,針對性地突出加強對這類題目的訓練和復習,才能提高自己的得分能力,提高自己的過關系數。又由于這類試題的難度大于單項選擇題,所以多項選擇、不定項選擇兩種題型將成為摔開一般考生、拉開分數距離并脫穎而出的主要措施。
  4.警惕綜合性、隱蔽性和理論性試題
  有關證據部分的試題,最容易出理論性試題,這是歷年來的慣例。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的刑事訴訟法試題,在注重考查對法條規定記憶與理解的同時,對理論部分考查要求有所提高。有部分試題需要借助一定的理論基礎才能回答,如不定項選擇題的第55題、第89題,就比較注重訴訟法理論的考查。另外,2003年的選擇題型綜合性也比以前有所增強,開始注重將實體法與程序法融于一體進行考查,如多項選擇題第52題、第57題。而2002年曾經在文書題中很隱蔽、很巧妙的設計了對管轄的考查。這些趨勢都說明,司考的綜合性和隱蔽性在不斷加強,需要大家在復習時格外注意。
  去年的論述題雖然在推出的程序上受到一些批評,但其加大綜合運用法理能力考查力度的試題改革方向受到了一致的好評。仔細研究去年的論述題,我們不難發現論述題考查模式的一些規律與特點,即從社會熱點問題選擇事例,以某部門法為主,兼顧憲法和法理知識的綜合性考查。而在這樣的考查模式下,刑事訴訟法其實也是出論述題的知識點,尤其是涉及刑事司法改革的內容,既屬于社會熱點,也是當前法制建設的重大問題,還能兼顧到對刑事訴訟法的考查和憲法及法理水平的綜合性考查。由于試卷四試題總數量增加為12道,這一改革在為出兩道論述題留下空間的同時,也為進一步增加刑事訴訟法考查論述題提供了充裕的空間。所以大家應該對此給予適度的關注和應有訓練。這一建議當然不僅限于對刑事訴訟法的復習,還包括民事訴訟法、刑法、民法等其他司考重點學科的復習。
  行政法
  一、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的考核將成為司法考試行政法部分的出題重點
  2004年司法考試試卷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試卷四在原有案例分析題型不變的前提下,分值由過去的100分調整為150分,答題時間由過去的3個小時增加到三個半小時。這種調整的主要理由是:司法考試應當加大并突出對考生知識和能力的綜合考查。從去年考試第四卷增設無標準答案題型主觀論述題的反應來看,普遍認為這一改進的方向是正確的。司法考試應當加大并突出對考生分析能力、運用能力、文字能力及法律思維等方面的綜合考查,在去年考試中增設的無標準答案型主觀論述題體現了這種思路和方向,是成功的,應當在今后的考試中堅持并進一步增加這種題型。如果說去年這種題型的地位還處于不穩定狀態的話,那么此后該種論述題將作為一種成功的經驗長期保持下去。而這種無標準答案型的論述題出題的可能性集中在行政法和法理學方面,而且事實上兩者往往是交織在一起的,如去年關于行政行為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論述,就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于法理學方面的知識。因此,在行政法部分的復習中,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學習。事實上,行政法基礎理論部分的出題重點是可以鎖定的,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行為的成立、生效與合法、對行政主體實施的其他行為的救濟、抽象行政行為的可審查性等等。
  二、行政訴訟法將繼續成為行政法部分的一個考試重點,分值將進一步提升
  從往年的考試情況來看,行政訴訟法是歷年的絕對重點,特別是近兩年,在2003年除論述題外的33分中占到19分,在2002年的36分中占到12分,占據1/3到1/2的比例,可見其重要地位。在考點的分布上,行政訴訟法部分的考題分布在試卷二和試卷四兩部分,在試卷二關涉行政訴訟法的選擇題中,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占分值的絕大部分,如2003年試卷二關涉行政訴訟法的試題分值共計13分,其中多項和不定項選擇題占了11分,此前的考試情形基本上也是如此,這無形中意味著試卷調整后的行政法試題答題風險增加了。另外,試卷四的案例分析題目中,每年都會有一道關于行政訴訟法的案例,分值基本維持在5分左右,試卷結構調整以后,這種考點還將存在,分值也將有一定的增加。
  國際法
  一、600分制對考點分布的影響預測
  盡管目前也在不斷強調加大并突出對考生分析能力、運用能力、文字能力及法律思維等方面的綜合考查,但司法考試畢竟不同于研究生考試,它是職業資格考試,因此重視對實務性、規則性知識點的考查的大格局不會有根本性變化。所謂規則性知識點就國際三法而言主要是那些直接涉及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知識點,如國際公法中的主權及其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國際私法中的具體法律適用規則;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貨物買賣各方當事人(賣方、買方、承運人、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規則等,都是過去、現在和將來考試的重點,因此,在考點分布上“重者恒重、輕者恒輕”的規律不會因為這次調整而變化。
  二、600分制調整對國際法各科的具體影響
  在國際三法中,受調整影響最小的是國際私法,由于國際私法復習難度相對較小,考點突出且易把握,因此,國際私法的得分情況會因為分值增加而對卷一整體得分有一定的改善作用。影響較大的可能是國際公法,因為國際公法的考點具有極強的分散性,多選題分值的加大會使國際公法更加容易失分。
國際經濟法的試題難度在國際法中是比較高的,這次單選題題量的增加將會使試題難度整體上有所降低,考點的集中將會使多選題、任選題的得分更加容易,因此如果復習到位,國際經濟法的得分也會有較大增長空間。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文章作者:王小龍 姚海放 鄒建章 劉志剛 段慶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