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定交通事故中人受輕傷可適用簡易程序
發布時間:2004-05-27 瀏覽次數:2515
《通告》指出,快速處理包括簡易程序處理和自行協商處理兩種方式,其中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可適用一名交通警察出現場的簡易程序處理,盡快恢復交通。之后交通管理部門再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此外,《通告》對事故雙方損害賠償責任有更進一步劃定。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且機動車一方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通告》還新增加了如當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出現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交通標志、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等7種事故過錯的賠償說明,使可適用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種類增至36種。
文章出處:轉載自《京華時報》
文章作者:劉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