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婚內索討哺乳權案調解成功
發布時間:2004-05-25 瀏覽次數:2373
原告康會敏與被告張斌于2002年11月15日登記結婚,2003年8月29日,康女士生育一女兒(至今未報戶口)。原告生育出院后,將女兒留在被告處。后原告去看孩子時遭到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尚在哺乳期的女兒隨原告生活,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二七法院受理此案后,考慮到小孩尚小,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必然給今后的執行帶來困難。承辦案件的法官認為,雖然大人之間恩怨難斷,但都會一心想要孩子幸福。為此,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做了大量工作,最終在主審法官的協調下,原告康慧敏終于和被告達成協議,女兒隨父親生活,暫由爺爺奶奶照顧,原告康慧敏可隨時探望及照顧女兒,盡一個做母親的義務;原告在孕期做檢查及住院生產費用共4646.3元,除去三被告以前已支付的,被告再付1500元;至今孩子的戶口問題仍未解決,為孩子辦戶口大概需5000元的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一半(2500元);如果原告去看女兒時,被告再蠻橫無理不讓看,原告將堅決讓女兒隨其生活。
在二七法院里,康會敏終于見到了朝思夜想的女兒,她將女兒抱在懷中,臉貼著臉,眼淚止不住往下流。8個多月了,這是她見女兒的第二面。康會敏告訴記者,“原來我是痛恨孩子的父親,棄我們母女不顧,才痛下決心把他告上法庭。今天我看到了孩子,她在爺爺奶奶的照顧下長得白白胖胖,也就放心了。”關于接受調解一事,康會敏表示滿意,并稱事情告一段落將全力打工掙錢,和兩位老人一同撫養好孩子,而且決定在經濟條件允許時,單獨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張光輝 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