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港澳地區商事法律實務研討會召開
發布時間:2004-05-20 瀏覽次數:2432
萬鄂湘說,為加強對涉港澳案件的審判管理,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規定,比照涉外商事案件對涉港澳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提高了案件審級,確保審判質量和效率,維護了港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促進內地與港澳的經貿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為加強涉港澳仲裁案件的司法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發了適用于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多個規范性文件,明確對涉港澳合同仲裁條款效力、申請執行港澳仲裁裁決的案件適用內審程序。同時,加強對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審判監督。三地司法交流與協作不斷取得新進展,為單一制國家不同法域、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司法合作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萬鄂湘指出,內地與港澳在法律制度、司法理念、司法實踐方面均存在很大差異,具體表現在司法管轄權、實體法的適用、仲裁條款效力的認定、法院判決的執行等方面,對三地之間的經濟交往和民事權利的保護起到了阻礙作用。形勢的發展要求我們要從中國國情出發,通過深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建立與三地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司法協助制度,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文章作者:王華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