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非典”,江西弋陽縣一養殖戶的31只果子貍被當地政府宰殺。為此,該養殖戶將聯合執法的縣衛生局、林業局等四被告推上法庭。日前,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全省首例涉“非典”行政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宰殺果子貍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判決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五萬余元。
  2003年12月9日,金鍵康經縣林業局審批,取得了上饒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頒發的江西省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許可證載明養殖種類為果子貍。12月14日,金鍵康從龍南縣購進果子貍種苗31只,共花費50900元。  2004年元月8日,由于當時廣東省疾控中心等機構的有關專家對在廣東市場上采集的果子貍進行檢測,發現果子貍糞便中有大量的冠狀病毒,與人類身上相關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存在著野生動物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可能性,省衛生廳、林業廳等部門為此聯合下發了一份內部明電,要求對果子貍飼養場所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2004年元月19日,縣林業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及當地鄉政府在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對金鍵康馴養的31只果子貍進行了宰殺和消毀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出發,采取應急預防措施,本來無可厚非。但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現四被告實施宰殺果子貍的具體行政行為既無法律依據又不符發定程序,顯屬違法。而該行為所造成的原告損失也應依法予以賠償,故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