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虎”商標案宣判 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敗訴
發布時間:2004-05-19 瀏覽次數:2436
1995年,深圳小銀公司一舉推出以虎和足球為標志的13個商標,其中包括“東北虎及圖”商標。小銀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并獲得初步審定通過。1997年3月,第三人遼寧省體育產業開發總公司對該商標提出異議,認為其先注冊了“DONGBEIHU”漢語拼音商標、“東北虎及圖”商標構成近似,不應予以注冊。國家商評委經復議于2003年12月作出裁定,“東北虎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原告小銀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將國家商評委告上法庭。法院經審查認為,按照相同與近似的通常判斷標準,應從讀音、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進行比較。遼寧省體育產業開發總公司的“DONGBEIHU”商標僅為漢語拼音,其所對應的漢字不止是“東北虎”。二商標的整體外觀區別顯著,也不構成近似。市一中院認為,國家商評委的裁定主要證據不足,一審判決撤銷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文章出處:轉載自《北京晨報》
文章作者:首席記者 趙中鵬/通訊員 劉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