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公開質證“鑒定人”
發布時間:2004-05-19 瀏覽次數:2370
該院在審理原告周永良訴被告張東喜等5人房屋損壞賠償糾紛一案中,法庭根據原告人的申請和原、被告自愿選擇,依法委托洛陽市工程建設質量檢測站對房屋損壞原因及維修費用進行鑒定,做出鑒定結論。由于涉及專門技術問題,開庭審理時法庭通過多方努力促使鑒定人員出庭,就所做出的鑒定有關問題接受法官及雙方當事人的發問、質詢,鑒定人一一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和說明。這一做法受到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該案的當事人雖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鑒定結論各有各的認識,但都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并稱贊說:“鑒定人能夠出庭接受質詢,增強了我們對鑒定結論客觀公正性的信心,對法庭公正審判的信心。”
據統計,2002年以來,該院審理的涉及鑒定的37起民事案件中,鑒定人出庭的達31起。在所有鑒定人出庭的案件中,無一起申請重新鑒定,判決后上訴的僅2起,二審均維持原判。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徐光輝 張純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