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企業破產法征求意見座談會舉行
發布時間:2004-05-18 瀏覽次數:2463
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深化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企業破產法(試行)》,就國有企業的破產問題作了規定。1991年全國人大修訂《民事訴訟法》,對我國企業法人破產問題作出了部分規定。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企業破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一方面,隨著《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布實施,非國有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大量增加,這些企業的破產目前無法可依;另一方面,現行企業破產法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不夠完善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實施破產制度中,也積累了大量經驗與做法,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范。根據立法規劃,八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從1994年3月開始組織起草破產法草案,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從去年8月啟動了草案修改起草工作,進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形成了目前的《企業破產法(草案)》。
座談會上,來自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和有關企業的領導、專家和學者對破產法草案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文章出處:轉載自《湖南日報》
文章作者:彭楚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