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義“十三香”商標案終審宣判
發布時間:2004-04-26 瀏覽次數:2539
據了解,河南省駐馬店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請注冊“十三香”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糕點、鍋巴、食鹽、醬油調味品等。該商標注冊后,若未經其允許他人不得使用該商標,否則將構成侵權。而山東省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是目前市場上眾多生產十三香調味品的廠家之一。商標局初審公告后,永興調味品廠就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商標局受理后駁回其異議申請。后永興調味品廠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評委裁定永興調味品廠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對“十三香”商標予以注冊。
隨后,永興調味品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將商評委和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和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一審法院庭審中,原告永興調味品廠認為第三人王守義集團公司申請注冊的“十三香”商標是一種調味品的通用名稱。“十三香”中的“十三”表示了該調味品的原料、成分及數量,“香”表示了該調味品的性質特點。目前,生產該名稱產品的廠家很多,原告亦是生產“十三香”調味品的廠家之一。
王守義集團公司則提出,“十三香”是特定名稱,該名稱及其品牌信譽是自身多年苦心經營創造出來的,并取得了區別于其它調味品的顯著特征,使得廣大消費者便于識別商品來源。
商評委認為,在我國人民食用調味品的漫長歷史過程中,一直沒有“十三香”這樣一種專門調味品的分類,正是由于王守義和公司的艱辛經營,才使“十三香”成了調味品領域一個特有的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品牌。對于消費者而言,“王守義”和“十三香”都成了識別這一產品的標志。王守義集團將“十三香”申請注冊,是對其具有較高聲譽的特定商品名稱的保護。
一審法院認為,王守義集團公司的“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已在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王守義”與“十三香”具有緊密的聯系,“十三香”是王守義集團調味品商品的名稱,“十三香”已具備商標的顯著性。而原告列舉的有關廠家使用“十三香”作為調味品商品名稱的時間均晚于王守義集團公司的使用時間,且多數發生在“十三香”調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因此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異議復審裁定書。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李京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