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執法”向罪犯賠償
發布時間:2004-04-26 瀏覽次數:2497
2001年9月18日晚,武漢市黃陂區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對轄區內非法鞭炮作坊進行檢查。在收繳鞭炮作坊主劉小望家的煙花爆竹時,由于執法人員搬運不當引發惡性鞭炮爆炸事故,致17人死亡,7人受傷,其中包括5名民警及劉小望之妻。劉家的三層樓房及其他財物被毀損。
隨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劉小望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而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相關證據表明,此次爆炸的起因并非劉小望的直接行為所致,而是執法人員在收繳過程中因磨擦、碰撞及煙花爆竹掉在地上引起的。
2002年12月13日,劉小望及其4個未成年子女向黃陂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黃陂區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賠償。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新洲區法院公開審理。報經省、市法院認可,尚在服刑的劉小望因與此案有直接利益關系,被準許以原告身份參與訴訟。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依法收繳劉小望家非法生產、儲存的煙花爆竹,是其職務行為,但由于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其所搬運的危險物品疏于安全防范,操作不當,以致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屬于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法院裁定由公安機關進行賠償:劉小望之妻死亡賠償金57988元;房屋及財產損失57369元;劉小望的4個子女的生活費38640元。其中劉小望獲得4萬余元。上訴期內,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揭興旺、郭嘉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