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預防職務犯罪 新聞輿論監督寫進法規
發布時間:2004-04-19 瀏覽次數:2501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在會上作了立法說明。近年來,南京市雖建立了一些制度進行反腐,但形勢依然嚴峻,并且職務犯罪行為有向多領域滲透的新特點。單純依靠懲處已不足以有效減少職務犯罪。
《條例》把預防主體分成5個不同層次。一是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的制度,以清除單位內部易滋生職務犯罪的土壤;二是規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工作制度,以控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政府采購等易引發職務犯罪的環節;三是規定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制度,防止司法腐敗;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應遵守的制度,防止利用手中權力犯罪;五是對社區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管理、使用國有資金活動作出規定,要求其接受監督。
根據《條例》,市、區(縣)都要建立各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查閱、收集或者要求有關單位提供與預防職務犯罪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公民隱私的,按有關法律辦理。在重點單位還要建立預防職務犯罪聯系點,配備聯絡員。
《條例》還重點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做出規定,其必須履行定期述職述廉、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申報收入和境外存款、任職回避、廉政談話、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和引咎辭職等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特別把新聞單位作為一個監督主體單獨列出,規定“新聞單位應當宣傳懲治職務犯罪的情況,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對舉報和控告的個人,除了給予保密,對有功者也要給予獎勵。
文章出處:轉載自現代快報
文章作者:高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