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交易外匯受到處罰的湖北省人鄭濤,將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消行政處罰決定。日前,其訴訟請求被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駁回。
  2003年1月17日上午8時許,鄭濤在家中與石某(另案處理)非法交易112,796美元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鄭濤和石某在公安機關留置盤問期間交待了非法買賣外匯的事實經過。因其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處理。經該局審查,鄭濤非法買賣外匯的事實成立,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強制收兌鄭濤所購買的112,796美元,罰款112,796美元等值人民幣。鄭濤不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復議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湖北省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鄭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查處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是其法定職責。根據法律規定,對非法買賣外匯的,應當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外匯金額30%至3倍的罰款。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予維持。

文章出處:轉載自中國法院網
文章作者:張群力